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执行会计准则情况分析

时间:2017-10-16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五月份发表《我国上市公司2009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报告说,截至2010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共计1,774家上市公司如期披露了2009年年报,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有效实施已有三年历史,会计准则实施的经济效果已经凸显,有效地促进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009年,1,774家上市公司中有976家公司存在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损失为504.59亿元,三年平均确认的预计损失为180.93亿元,比2006年确认的预计损失69.12亿元增加了111.81亿元,增长了1.62倍。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所下的定义是,“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其中,“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是指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比如,未决诉讼虽然是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但该诉讼是企业因过去的经济行为导致起诉其他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起诉。这是现存的一种状况而不是未来将要发生的事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经营亏损等,不属于或有事项。而“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比如,债务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到期是否承担和履行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债务到期时被担保方能否按时还款加以确定。这一事项的结果在担保协议达成时具有不确定性。至于定义所说的由“未来事项“决定,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比如,债务担保事项只有在被担保方到期无力还款时企业(担保方)才履行连带责任。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


  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未决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存在的风险,应当根据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预计相关损失并冲减当期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企业超前分配利润问题。即该准则在第二章“确认和计量”中规定,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是“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而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是,当或有事项的相关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可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从上面的分析,可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通用作法,将与或有事项中相关的义务应当加以确认的部分纳入“负债”(我国会计准则称为“预计负债”,国际会计准则称之为“准备”),不再属于“或有负债”。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虽然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均不属于或有事项。关于或有负债,按照准则规定,各种或有负债均不正式纳入会计核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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