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会计控制的原则

时间:2020-08-01 10:59:14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治理会计控制的十条原则

【摘 要】 治理会计的控制题目是其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很多企业在控制过程中并不十分重视其控制原则。本文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治理会计控制的十条原则,希看对企业的控制活动能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 治理会计; 控制; 原则
  
  我国财务会计已形成一套完整且前后一致的会计原则体系,而治理会计由于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其原则体系尚不完善。为此,会计理论界正在作不懈的努力,认真研究治理会计原则并构建适宜的原则体系,对于完善治理会计的基础理论,指导治理会计的具体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
  在过往的研究中,一般笼统地探讨治理会计原则。笔者以为,治理会计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决策层次;二是决策支持层次;三是执行与控制层次。因此,治理会计原则体系应当围绕决策与控制来分别界定。本文讨论有关控制的治理会计原则。它应包括下列十个方面。
  第一,可控性原则。可控性是指责任中心只能对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控制的经济活动负责。这就要求企业把经济责任同治理权和决策权衔接起来,做到运用、治理、指挥、负责同一,并且尽可能使各项经济责任数目化,能够直接用会计方法进行核算和考核。当然,由于各责任部分之间的相互依存,很难制定出完全可控的指标,“有经验的本钱会计师和经理职员以为,一个项目是可控制还是不可控制,很不轻易确定,”只能从控制的程度、时间、空间等来考核。
  从控制的程度看,可控指标分为两类:一是责任中心完全可以直接控制的指标;二是责任中心通过采取措施,对其有一定影响的指标。包括部分可以控制的指标和通过运用一定的经济杠杆可以间接控制的指标。例如,新产品试制指标常被看成是试制部分的可控指标,可是,这个指标中包含了大量难以估量的因素,因而设计部分只能尽可能采取措施,想法将其用度控制在预算之内。不过这种控制并不排除实施过程中发生修订预算的可能性。
  从时间上看,“时期的设想很重要”,某些在短期内不能控制的指标,在较长时期看来是可控制的,如折旧费。过往不能控制的指标,现在却是可控的,同时,现在可控的指标在将来有可能变成不可控的指标。
  从空间上看,某指标是否可控,随责任层次、责任中心的不同各异。“例如,机器的保险本钱对生产部分经理可能是不可控制的,但对于保险部分经理确实是可控制的。”上层次的可控制本钱不一定是下一层次的可控本钱,下一层次的可控本钱一定是上层次的可控本钱。因而,一般来说,同一指标在较低治理层次不可控制,而在较高层次则可以控制,在同一责任层次上平行的职能部分之间也会有这一责任中心不可控制的指标,而在另一责任中心则变得可控的情况。因此,要求各责任中心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可控范围,使经济责任同经济治理权、经营决策权同一起来,按谁使用、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进行考核。这一点对具有双重责任性质或者是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中心的经济事项更为重要。如固定资产折旧,从折旧比例的规定方面看,车间是无能为力的,不能承担经济责任,这方面的责任只能由上级治理部分负责,但从固定资产的使用方面看,车间、班组、个人等责任中心,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者,使用固定资产就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完好率负责。因此,应当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这种性质做出具体分析,并根据事物的特点划分责任中心所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第二,责权效利相结合原则。为保证责任目标的实施,必须在各责任中心分工负责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治理权限,同时,为了保证调动各责任层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要经常对各责任中心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进行成果评价,使各责任中心的经济利益与其贡献大小挂起钩来,根据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奖励责任者。因此,在治理会计中责任、权力和利益是同一的、一致的。“责”是关键,“权”是保障,“效”是标准,“利”是动力。贯彻责权效利相结合原则,应特别留意责任的不可转移性,即责任应当明确、肯定,不能任意转移。具体包括两层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