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对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思考

时间:2020-07-30 11:36:28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新准则下对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思考

【摘要】 本文对抵销内部交易的会计实务改进及其依据进行探究,并用实例说明:对于母、子公司之间逆流交易的未实现损益,根据经济实体理论,在全部抵销的基础上按权益比例分摊至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及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在按权益法处理的同时予以抵销。
  【关键词】 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抵销;经济实体理论;权益法
  
  关于内部交易损益,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我国仅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了会计规范,并且将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全部调整合并净利润。当时受母公司理论的影响,计算合并净利润时已扣除少数股东损益,故未实现损益的抵销不会影响少数股东损益;而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处理,未进行规范。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对合并财务报表会计规范的理念从母公司理论向经济实体理论转化,2007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解释公告1号)对权益法的规范进一步完善: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回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新准则有关理念及规定导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一、实施新会计准则对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影响
  
  (一)对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对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在不同合并理论下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在母公司理论下,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按母公司拥有的权益比例抵销;在经济实体理论下,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100%抵销。实施新会计准则对内部交易的抵销应体现经济实体理论的特征。但是,在实务中存在的困惑是,抵销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是全部调整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还是在控制股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非控制股权(少数股权)之间分摊?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未对此作出明确规范。企业现行实务中对于未实现损益通常全部抵销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这样处理比较简单,却有悖于经济实体理论。笔者以为,抵销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假如按权益比例在控制股权与非控制股权之间进行分摊,则更能体现经济实体理论对合并报表编制实务的影响。由于它将合并主体的概念一视同仁地运用于控制股权和非控制股权的计量,都从合并主体的角度根据交易实现原则计量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二)对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解释公告1号对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损益的有关规定,体现出我国会计规范对权益法的进一步完善,从不完全权益法转化为完全权益法;有利于同一权益法在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中的处理原则;有助于遏制利用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调节利润的现象;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IAS28、IAS31有关规定的'趋同。但是,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损益在实务中也存在困惑:究竟在个别报表中抵销还是在合并报表中抵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取消在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只能在合并报表时完成。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假如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企业共同控制,在个别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处理。因此在实务中不能完全照搬国际规范,应在个别报表中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应区分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处理。
  (一)顺流交易
  顺流交易是指母公司向子公司销货等交易的行为。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计进母公司个别报表净利润,编制合并报表抵销未实现损益时应全额抵销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