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负债表会计要素的再熟悉

时间:2020-07-30 11:37:57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资产负债表会计要素的再熟悉

国务院发布并于2001年1月l日开始实施的《财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会计法》的配套法规,它的发布实施是我国会计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标志。《条例》对构成会计报表的六大会计要素作出重新规定,为进步会计报表信息质量,深化会计改革提供了依据。认真《条例》,对六大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熟悉和正确理解,是贯彻执行新《会计法》和《条例》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基础,也是会计工作者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仅就资产负债表会计要素(《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各款)的理解提出自己新的熟悉和看法。

一、资产

《条例》对资产结出的定义是;“资产,是指过往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利益。”

《条例》的这一定义,比照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两者有很大不同。其差别主要表现在:《条例》中夸大资产是由“过往的交易、事项形成”的资源,以及夸大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准则》均无此限定。《准则》中夸大资产是“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指明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而《条例》则无此说明。

从上述差别进手,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资产本质特征的理解,进步对资产概念的熟悉。

(-)资产是由过往的交易、事项形成的资源。资产是由过往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它不是由现在正在进行而没有完成的,或未来将进行的交易。事项形成的企业资源。例如,企业已与某公司签署了购进某原料的购销合同,这一业分属于正在进行。但还没有形成企业拥有该资源的结果;再如,企业的一项未决诉讼虽已有胜诉把握,届时可得到百万元的赔偿,但这也不是资产,只能是或有资产。因此均不能列进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

(二)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是资源的一部分,但资源不即是资产,只有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才是资产,这是资产内在的本质特征。企业拥有或控制资产的目的是取得资产的效能,这一效能将会给企业带来净现金流进。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应属于资产。例如,某企业因盲目引进,使进口的自动生产线中的后道工序的设备无法使用,价值60万元,闲置了近十年,而在这十年的会计报表中都将其按未提折旧的价值列进固定资产项下。显然,这种列示没有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的情况,虚增了资产,少列了用度,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而,在新颁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全额计提减值预备,就是基于这一概念。

(三)以货币计量并不是资产独占的特征。我们知道,会计信息与其他信息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其计量手段主要是货币计量,这是包括资产在内的六大会计要素计量的共同特征。也就是说,只要是会计核算的对象,就一定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因此不必在资产定义中特指。更何况,“货币计量”本就是会计的一项基本假设,没有再在要素定义中重复的必要。

(四)资产的表现形式要比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更为广泛。随着经济的,资产的表现形式不仅局限于以上三种形式,而是更为多样和复杂,对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也会更加复杂。例如,企业为引进人才所作的未来物质上的承诺,决不能简单理解为无偿赠予的行为。由于人力资源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对人力资源的投资理应属于资本性投资行为,即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应作为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再如,新《企业会计制度》中已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均列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也就是说它可以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可见,《条例》未对资产形式作出限定,可为今后资产内涵的发展留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