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表露》变化释析

时间:2020-11-14 11:36:33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表露》变化释析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表露》在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及核算上出现了变化。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核算没有明确的说明,诸多新出版的会计书中也都对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予以回避,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新准则中有关“关联方表露及交易’,的变化加以回纳整理,并在核算其内容时留意相关题目。
  [关键词]关联方表露;会计核算;变化释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表露》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对比,其主要变化表现在:
  
  (一)取消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表露的宽免
  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表露关联方交易;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不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表露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企业团体成员之间的交易,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应当表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二)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并明确了相关题目
  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仅仅由于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三)增加了信息表露内容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信息表露内容:
  1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都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表露***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终极控制方、对外公然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2 在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具体信息;未结算项目的坏账预备金额(当期计提额、转销额以及余额);取消金额和相应比例的表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表露其金额。
  3 关联方交易按关联方分别表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合并表露。
  4 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表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表露》释析
  
  (一)与关联方相关的定义
  1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释析:本准则中“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既含直接控制,也含间接控制。同时增加了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也构成关联方,从而在定义上扩展了关联方的关系。
  2 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表露》对关联方的解释,是以控制理论为基础说明关联方的会计含义的。
  3 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释析:该准则在原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夸大,“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这说明即使有长期的合同约定存在,也不能保证长期持续地实现共同控制,一旦分享控制权的投资各方对合同约定的某项经济活动涉及的相关重要财务政策或经营政策存在意见分歧。就无法形成合同约定的共同控制。
  4 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释析:该准则将原准则中“并不能够决定这些政策”改为“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使相关定义的表述更加贴切。   (二)关联方表露的特点
  1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表露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准则的正文夸大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判定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表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表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