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形资产在新旧会计准则中的主要变化

时间:2020-10-31 13:08:04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论无形资产在新旧会计准则中的主要变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非常重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针对2001年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无形资产的定义;(2)商誉的处理;(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4)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修订后的无形资产准则的主要变化。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它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约束性的影响,因而如何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从而更完整地、公允地、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进而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等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评估和决策需要,显得尤为重要。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2006年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对其进行了修订,下面就分别从上述几个方面讨论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本文中引用的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称为“原会计准则”,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称为“新会计准则”,以示简约和区别。

一.原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1 无形资产定义的问题

原无形资产准则认为,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认为,无形资产指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原无形资产准则把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确定为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不区分是否可辨认,即无形资产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也包括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如商誉。而国际会计准则把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确定为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也就是说,不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不属于无形资产,如商誉。两者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国际会计准则可以把商誉放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中予以规定,而我国原无形资产准则还没有类似准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就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原无形资产准则继承了这一做法,但国际会计准则是将商誉放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规范中。因而原准则不如国际会计准则那么完善,而且在实务操作中对商誉的处理也存在着矛盾,这一点将在下面的无形资产范围的问题中提到。

2形资产范围的问题

这主要指的是商誉的问题。原无形资产准则第4条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同时第7条又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在原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又规定,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导致了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产生了矛盾,在实务操作中会有很大的麻烦,又容易被人为的操纵,导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真实性出现偏误,不利于投资者以及相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使用和作出经济决策。

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原会计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且核算简单,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政策支持,使企业获得了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但从会计确认和计量角度来看,存在如下问题:(1)不符合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看来,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显然歪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造成企业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虚减当期利润,也可能使企业当期的盈利转为亏损;而在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后,由于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没有计入成本,从而使得每期摊销的费用减少,进而又虚增了企业利润。这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另外,若将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费用化,企业管理者为追求短期的盈利指标,会不适当地削减研究开发支出,这不利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2)不符合配比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合理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内予以确认。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即在依法申请取得前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费用化,而仅仅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资本化,这显然严重低估了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得无形资产依法申请取得后,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时,分摊的成本远远少于实际获得所耗费的总成本,与以后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配比产生了差异,不符合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目的是让企业未来更好地发展、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它与未来各期的收益密切相关,该项费用支出也理应与未来收益相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