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减值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0-10-29 13:55:28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商誉减值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

一、的提出  商誉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表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在我国,根据《企业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因此,可以确认入账的商誉只能是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即购买商誉,其金额等于购买企业支付的超过购买企业在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活动渐多,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在企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使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随着的深入和新技术、管理的不断涌现,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很难永久保持,极有可能发生减值。  伴随着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从1999年开始计提“四项资产减值准备”,从2001年开始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截至,我国尚未就商誉减值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相应规范。因此,商誉减值的会计核算,系统揭示其确认、计量和披露等相关问题,不仅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更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从国际范围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于2001年3月完成战略改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ASB)于2001年4月开始运作。综观 IASB的组织结构、人事安排、发展目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设计划和国际会计准则修订计划,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在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拥有相当大的“决策权”。目前,我国对会计国际化的态度是“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我们应积极地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除非相关的国际会计惯例与我国的法规存在冲突或明显不切合我国实际”(冯淑萍,2003)。因此,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研究我国商誉减值的会计核算问题,就应当积极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1年6月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SFAS142)》以及其他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会计。事实上,为进一步与SFASI42相协调,IASB于2002年12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1AS36))的修正(征求意见稿)》,所建议的商誉减值核算方法与SFASI42基本上同出一辙,FASB对IASB的力由此可见一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解读 SFASI42,并辅助之以IAS36,从中汲取灵感,必将有益于我国商誉减值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有序。  二、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  (一)商誉减值损失的认定  确认商誉减值损失,首先需要认定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如果商誉没有发生减值,则不需要确认商誉减值损失;如果商誉发生减值损失,则需要确认商誉减值损失。而认定商誉是否发生减值,首先需要认定是否存在商誉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则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不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则不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企业通常不需要在每次编制财务报表时对每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而是在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才进行减值测试,认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比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1号-长期资产减值和处置的会计核算(SFAS121)》规定,如果存在表明资产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迹象,企业应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迹象包括:资产的市场价值显著下降;资产的使用方式或程度,或其物理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法律或经营环境,包括由监管当局通过的不利法案或采取的不利估价方法,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资产的累计成本远远超过初始预计的购买或建造余额;当期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与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或与预算或预测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相加,表明资产将持续发生损失。  商誉由于自身性质的特殊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减值损失的测试,通常应在现金产出单元或报告单元的基础上进行。为便于具体认定商誉是否发生减值,SFAS142规定,商誉不进行摊销,而应在报告单元层次上进行减值测试。通常应在年度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具体可在年度之间的任何时间进行,只要这种减值测试是在每年的同一时间进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在相关不利因素发生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法律因素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监管当局采取重大不利行动、未预见到的竞争、关键雇员的流失等。  判断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迹象,我国在相关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中已有规定。但是,由于商誉与企业整体有关、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资产分开出售等特点,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值的迹象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可辨认有形资产。为便于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借鉴FASB的做法,给出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值的迹象,不失为可行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