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一点看法

时间:2020-10-28 15:12:27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完善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一点看法

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进行很多年了。对一个几十年形成的福利性分房制度进行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从各地不同方案的试点,到各种经验的逐步推广,再到国家统一房改政策的推行,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由此,对房改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财产变更事项的处理也经历了一个边探索、边规范,直至逐步完善的过程。可以说,时至今日,在有关事项的会计处理上仍不完善。本文就此谈点看法。

  1993年8月,财政部以“财会字第47号”文发布了《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规定》明确“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1995年3月,财政部在以“财会字(1995)14号”文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对企业取得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利息收入、发生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困难补助等业务作出了规定,特别对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5年多过去了,企业一直依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对房改涉及的'相关会计事项进行处理,而由于会计制度的规定滞后于改革的步伐,导致了会计处理中一些的出现,笔者认为,其中两个问题是值得我们加以重视的。

  第一是住房周转金余额出现巨额红字,在账面反映为住房周转金入不敷出,期末反映为借方余额。这个问题在实行房改较早且近年建房、售房较多的单位十分突出。

  住房周转金的红字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不妨举例来看看,例中金额单位为万元。

  某企业原有成套旧房一批,原值50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2000万元,1994年将部分产权售给职工,收款2000万元,当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00

  贷:住房周转金2000

  由于是部分产权出售,当时对固定资产未作清理,后来企业以集资形式建房,收集资款3000万元,实际建房成本3500万元,超过部分由公益金列支。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3000

  贷:住房周转金3000

  建房时:

  借:在建工程3500

  贷:银行存款3500

  交付时:

  借:固定资产3500

  贷:在建工程3500

  同时:

  借:住房周转金3000

  贷:资本公积3000

  借:盈余公积-公益金500

  贷: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50O

  到1995年末,企业根据《财会字(1995)14号》文,对新旧房固定资产清理,房屋原值共计85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250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

  累计拆旧2500

  贷:固定资产850O

  2、借:住房周转金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

  这样处理的结果,在住房周转金没有其他重大来源(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有其他大的来源)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借方余额4000万元,而接下来,不管企业采用何种方式建房、售房,建得越多,售得越多,其红字就会越大。

  住房周转金的巨额红字对的报表将产生严重。,有的企业总资产不到10亿元,而住房周转金的红字竟达1亿多元,占总资产的10%以上,由于住房周转金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长期负债,其巨额红字常常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负债数为负数,并且使企业的负债总额虚减,从而使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出现严重不实,并有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在决策中做出错误判断。

  第二个实际上与第一个问题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向职工出售旧房时,由于只出售了部分产权,不论这一部分占的比重是多少,在这部分资产中必然还有一部分属于企业所有。而按现行制度来处理,将全部资产进行了固定资产清理,并结转了损益。这样一来,这部分资产就变成了账外资产。尽管制度要求对这部分资产要单独设账进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且不说账外资产就一定管不好,就是真的管好了,也不能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真实反映这一部分资产的情况,而对这一部分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就更不能加以反映了,这样一来,就必然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