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比较

时间:2020-10-28 15:12:41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比较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具有特色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并不断走向完善。市场经济的特点是竞争,在技术飞速的今天,科学技术的竞争成为竞争的重要手段,相应地,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成果具有重要的,制订相应的准则来规范其核算也日益迫切。

  无形资产准同的引言部分,指出了解这一准则涉及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揭示等。定义段中对准则中所用的术语进行了相应的定义、说明,为准则使用人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正确理解和使用准则,提供了、主要术语包括无形资产、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商誉、可辨认资产等六个。

  准则正文部分又划分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计量、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转让和转销、无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重估价,无形资产资产维护和提高,应披露的事项等八个部分。这八个部分相互衔接,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

  附则部分说明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协调各国的会计实务,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已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对报告期自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采用。如果企业将此准则运用于报告期从1999年7月1日前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并同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在我国准则拟定过程中,充分注意到了各种变化和发展,并注意参考了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商誉会计》、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7号意见书《无形资产》,以及包括香港、法国和日本在内的其他有关国家的地区涉及无形资产的会计规定和,力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考虑我国的国情,准则规范的比较全面、系统。

  二、比较

  (一)关于准则的涉及范围

  在我国,具有无形资产性质的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与开发费用、租赁权等。其中,租赁权、研究与开发费用等性质特殊,并有专门的会计准则加以规定,因而在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适用于所有企业除以下各项之外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1)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2)《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定义的金融资产;(3)矿产权,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支出或开发和采掘支出;(4)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无形资产。由此可见,对于在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和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范围内的租赁均不适用此准则。就融资租赁而言,标的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初始确认后,承租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因融资租赁而持有的无形资产。另外,对研究与开发活动支出其目标是开发知识。因此,虽然这些活动可能会产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样品),但该资产的实物要素次于其无形要素(即含在实物要素中的知识),所以亦适用此准则。

  (二)关于定义

  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反映其本质内涵,也是实务操作的基础。,对无形资产的界定,众说纷纭,尚未达到共识,在我们所考察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法国、日本、香港的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都没有明确的定义。

  我国标准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实物形态的,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此定义体现了无形资产的“无形”、“使用期超过一年”以及“为企业使用而非为出售所持有”等基本特征。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已经公布的文件《商誉和无形资产(讨论稿)》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则是:“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的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A)企业持有的,能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劳务、租给他人,或用于管理目的;(B)已取得或开发成功,预期在将来持续使用;(C)不准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