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0-10-27 13:59:14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谈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部分或全部从买主(出租人)处租回。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卖主/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控制权的前提下,将资产出售,获得全部现金,而租金则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实现融资目的。  我国《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将售后租回交易分为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两类。对于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FAS13)和我国《租赁准则》都对出售资产的损益予以递延并分期摊销。而对于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出售资产的损益,各准则处理方式差异较大。本文对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时卖主(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作如下探讨。  一、现行准则对出售资产的损益的处理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即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出售资产的损益不应在当期确认。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售后租回在各会计期间进行利润操纵,我国《租赁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FAS13亦持类似的观点。  但据此进行分摊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有些售后租回交易中,销售收益大于租回的租金总额(如租回资产的租赁期很短,或租回的资产仅占出售资产的一小部分)时,出售资产的损益在租赁期内分摊将会形成租金为负的情况。其实质是将出售资产的损益提前在租赁期内确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8号-不同回租条件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FAS28)为解决因分摊形成负租金的,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①销售方(承租人)让渡了已售资产的剩余的全部实际使用权(仅保留了小部分使用权)时,销售和回租应根据各自条款作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处理。②销售方(承租人)保留了资产的非小部分但非所有实质部分的使用权,并且如果回租租赁为经营租赁,超过最低租赁款(实质为各期租金之和)现值的销售收益应在销售当期确认。  这两种处理虽解决了负租金问题,却带来了新的问题。对于第①种情况,将出售资产的`损益全部在当期确认,易让卖主(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提前实现出售资产的全部损益,进行利润操纵。对于第②种情况,明显是从数学的角度解决负租金问题,对超过最低租赁款现值的销售收益进行当期确认缺乏合理解释。  IAS17对出售租赁资产的损益处理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对于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予以递延,而对于售价低于或等于公允价值的情况,其出售资产的损益予以立即确认。其实质是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看做两个相互独立的交易,而卖主(承租人)在租赁期的售后租回并非融资行为,这样处理为卖主(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而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较大空间。  二、出售资产的损益的处理建议  出售资产的损益等于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方便,将其分为两部分,即:出售资产的损益=售价-账面价值=(售价-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1.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对单个而言,正常情况下,资产的售价应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准,与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关。在不考虑最终由卖主(承租人)负担的租赁资产的维护费及管理费等构成租金的情况下,公允租金的确定应由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在租赁期内的收回金额和租赁期内的利息决定,与卖主(承租人)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关。即:卖主(承租人)如以公允价值出售资产,其租回时支付的租金亦应是该资产的市价租金(公允租金);如资产的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对于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买主(出租人)将以高于市价租金的形式予以补偿;如资产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对于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卖主(承租人)将要求出租人以低于市价租金的形式予以补偿。故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应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项,在租赁期内分摊。另外,售价高于或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实质上为卖主(承租人)高于公允价值或低于公允价值的融资金额,在租赁期内各期使用的净融资额(售价+利息-累计已支付的租金)最终决定了租金中的利息金额。租赁期内,累计已支付的租金越多,当期应承担的租金费用越少。故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项,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可按租金的支付比例分摊。IAS17即采用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