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0-10-26 17:02:20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在并购活动中,负商誉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主要理由如下:  1、企业的许多资产实际上不可能分开出售。如分开出售则其价值可能反而会大大的降低,这对许多专业配套设备来说尤其如此。  2、在单项出售的交易费用大于整体出售净资产的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理性的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为避免过高的交易费用会自愿承受部分出售价格的损失。  3、在被并购企业出现连年亏损,行将倒闭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价值已经低于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为了尽快将企业出售,避免更多亏损,企业业主可能会将企业降价出售。  4、被并购企业存在一些未人帐的不利因素(隐性的负债或成本),例如,拥有大量的退休工人,肩负着数额庞大的退休费支出。因此,并购企业在确定并购价格时常常压低并购价格,以弥补这部分本来的付出。  5、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可能急需资金面将其所有企业资产一揽子出售时,可能要将其售价打个折扣,以达到尽快出手的目的。  6、并购企业在与被并购企业业主进行并购谈判时,以较高的谈判技巧将并购企业价格压低。最后,从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的实践来看,并购目的是为困难众多的国有企业寻找出路,国家为了盘活国有资产,安置下岗职工,鼓励和支持业绩好的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企业,往往在并购中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将困难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转让给具有优势的收购企业。  对负商誉的处理通常有三种:  1、全部列作递延收益,并在规定期限内分摊计入各期损益。对购进资产仍按评估的公允价值计价,不作任何调整,支付的款项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全部记入“递延贷项 ——负商誉”帐户。其理由:(1)在并购时点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净资产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决策更具有相关性;(2)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应尽可能地与对正商誉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对应;(3)负商誉与其说是因为预期到未来损失而带来的并购成本,倒不如说是存在交易费用情况下,理性的目标企业所有者为了降低交易费用而与并购企业达成的一笔廉价交易。  2、按比例冲抵被并购企业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有价证券投资除外),如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完后仍有余额,剩余部分按照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理由是: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如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可靠,出现负商誉可能是因为对这些资产的高估引起的,这种处理体现了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  3、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在企业合并目的财务报表中记为权益的增加,全部记入“资本公积”。其理由是:购买企业是一项资本交易,故其差额的处理应绕过收益表项目而直接作为权益的调整。  这三种不同的方法导致负商誉会计处理的不同程序和不同结果。  例:W公司以1200000元的价格收购P公司。经评估,P公司全部可确指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00元。其中各项可确指净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如下所示:  帐面价值(元) 公允价值(元)  存货 270000 300000  长期投资(证券) 130000 150000  固定资产 970000 1000000  无形资产 67000 5000  对上业务的三种不同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项目 合计之日会计处理 合并日后会计处理及  方法一   借: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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