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时间:2020-10-26 08:50:06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公允价值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摘要:公允价值问题近十几年来一直是国际会计前沿中一个极富挑战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公允价值是交易双方在交易时达成的共识。我国有关公允价值的法规已经出台,其适用范围,运用准则对金融运行的影响越来越大,将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新的挑战。因此,通过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和在新准则中的运用情况及其影响进行分析,为公允价值在今后的更多领域发挥其功能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运用价格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可见,公允价值的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公平交易的市场,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理智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达成共识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中,我们要注意公允价值与现值的区别。首先要明确一点:现值并不是一种计量属性,“因为任何一种计量属性,都必须可用于交易或事项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初始计量),而现值则不可能。现值总是将未来的价值考虑货币的时间因素折算为现在的价值。所以,初始计量不存在什么现值问题,但是运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技术却可以寻求无法观察到而直接由市场决定的一种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二、目前我国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
  
  虽然我国在新准则中部分地采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但是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是十分谨慎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基本准则中也强调,企业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只有在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才能采用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目前,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另外,在各项使用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中,也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比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提出两个前提条件,即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这些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表达,同时也可以有效遏制企业的利润操纵。
  
  三、公允价值在我国新准则的运用分析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运用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意味着地产公司可以对两种模式进行选择,而且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从原有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准则还规定,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之所以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了,主要是折旧的部分已经通过公允价值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而相应地得到了补偿。
  上述规定可能产生以下影响:原先上市公司拥有的物业都被计入了固定资产,因此,物业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报表中。近几年物业升值迅速,因此,如果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产,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重估净资产值的方法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这必将引导市场对该项方法进一步的认可。而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和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新会计准则采用后,肯定会引导市场更多的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并使重估净资产值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   (二)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准则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