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探析

时间:2020-10-25 08:30:31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探析

关于应收债权出售业务的处理,全国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会计》中讲解的比较少,许多人在过程中不甚理解,下面笔者就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进行,并通过例题进行说明。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所谓“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是指将其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达成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
在这种出售方式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权人)应当确认出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售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与上述四个科目的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售出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与上述借方前四个科目的贷方差额)
(上述会计分录中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只能有一个存在,要么是借方的营业外支出科目,要么是贷方的营业外收入科目)
实务中,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金额可能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不相等,下面,笔者针对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通过例题分别进行分析探讨:
第一种情况,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金额等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
   财务费用(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冲减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例题1】2004年6月1日,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351 000元出售给某工商银行,实收价款263 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该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签订的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 400元(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的成本为13 000元。8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商品23 4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6月1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263 250
     其他应收款—银行      23 400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64 35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351 000
  (2)8月1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23 400
   借:库存商品      13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 000
第二种情况,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金额小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退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 实际发生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
   财务费用(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金额)
此时,“其他应收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科目会出现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应向银行收回的部分。
(2) 企业与银行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等金融机构
 【例题2】某企业2004年1月1日将应收A公司800 000元的账款出售给某银行,该笔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4 000元。银行按应收账款余额的3%收取手续费,并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预留款,以备抵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折让或退回,到期银行无论能否收回货款,企业不再承担与该项应收账款的责任。企业实得资金73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