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0-10-25 08:31:12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从比较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入手,分析了新旧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对如何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新旧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转换与衔接进行了分析,确定了哪些是属于追溯调整项目,哪些适用于未来适用法。通过分析影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因素,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核算;追溯调整;差异
  
  1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并且是唯一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能够相关、可靠地反映当前和未来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不仅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但现实的情况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很可能也是最难实现的方法,理想与现实常常发生冲突,所得税会计处理也不例外。新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损益的确认上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共同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招待费扣除方面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有限制的,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资料的不得扣除。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列支,但税收法规规定,广告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佣金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对佣金的扣除未作任何的限制,但税收法规规定佣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扣除:①有合法真实的凭证;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罚款、罚金、滞纳金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罚款、罚金、滞纳金可以在营业外收支中列支;而税收法规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行政性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5)财产损失的扣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财产损失的扣除要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即可处理;而税收法规规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
  (6)或有事项的支出差异:一般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差异主要是因为从费用中提取的负债,或有负债还有未决诉讼、债务担保、质量保证、承诺、污染治理、亏损合同、债务重组等,这些都与税法的规定不同,从而产生了差异。
  (7)关于一些摊销方面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可以进行摊销,但税法规定不能摊销;对于一些无形资产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而税法则规定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等。
  (8)借款费用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停止资本化,其他费用可以在当期扣除,税法规定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不再资本化,税法上对于纳税人从关联方借入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向关联方支付管理费的扣除差异:会计上对于此项管理费没有限制,是可以全部列支的,但税法上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10)捐赠支出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捐赠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11)投资收益确认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以被投资企业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投资损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