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填补权证会计处理空白

时间:2023-03-23 13:49:50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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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填补权证会计处理空白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为在我国规范权证业务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同权证业务相对应的准则尚属空白。下面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工具会计的规定,分别从权证的发行人和持有人的角度,具体探讨认股权的基本会计处理原则和。  认股权证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权证发行人既可以是标的股票的发行人,又可以是其以外的第三人。在会计处理上,上述两种类型的认股权证差别是很大的。当权证发行人同时是标的股票的发行人时,会计处理基本上遵循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原则,而当权证的发行人是标的股票发行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基本遵循金融负债的处理原则。  发行人以自身的股票为标的发行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  发行时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所谓初始计量,解决的是认股权证发行时发行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当标的股票的发行人单独发行认股权证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权益性工具的定义和处理原则,认股权证的初始计量方法为按照认股权证发行时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所有者权益。具体会计处理为按照发行权证的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认股权”。  某些情形下,发行人可能不单独发行认股权证,而是将认股权嵌入其他债券发行(如可转换公司债)或者同债券的发行一同附送(如附送认股权的公司债),此时,发行人应当先采用合理的方法确认债券的公允价值,然后确认认股权的公允价值,并分别在负债和权益项下加以反映。具体会计处理为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根据债券和认股权的价值分别贷记“应付债券”和“认股权”。  同理,如果认股权证是同公司股票一同发行或附送的,也应当按照股票和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分别在权益项下确认。  后续计量解决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发行人是否需要对已经确认的认股权价值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发行人同时为标的证券的发行人时,发行人无需按照市场上交易权证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认股权的余额进行调整。  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或者发行人回购时的会计处理。当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时,会计处理类似于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会计处理。发行人应将收到的价款和行权部分对应的“认股权”科目余额登记为股本和股本溢价。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按行权部分的认股权余额借记“认股权”,同时按股票面值贷记“实收资本”,余额贷记“资本公积”。  部分认股权证可能约定了发行人回购认股权证的条款。如果发行人在认股权到期前回购了认股权证,回购认股权证支付的款项同回购认股权对应“认股权”科目余额间的差额,直接调整公司留存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贷记“银行存款”,根据差额情况借记或贷记“未分配利润”。  认股权到期持有人未行权时的处理。当认股权证到期后,若部分持有人未行权,则发行人应当将尚未行权的权证对应的“认股权”科目余额转入公司留存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贷记“未分配利润”。  发行人以其他公司股票为标的发行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  如果发行人是标的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其发行的权证属于在其他公司股票上创设的认股权证,发行后,发行人即在权证的有效期内对行权人负有履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权证的发行构成发行人的一项金融负债,其会计处理同样涉及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行权、回购和到期未行权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发行时的初始计量。发行人应当将发行认股权收到的价款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认股权款”(或类似的负债类科目)。  如果认股权嵌入在发行人发行的复合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同公司发行的债券一同附送,则发行人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认股权的价值,并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根据分摊的结果分别贷记“认股权款”和“应付债券”。  后续计量。从认股权证公允价值的变动看,任何对持有人有利的价格上涨对于发行人而言都意味着相应的机会损失,特别是,当认股权证以现金净额结算时,将意味着金融负债金额的上升。因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负债计量的规定,认股权相关的负债应当在会计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为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认股权款”,同时贷记或借记“权证费用(或类似的损益表费用科目)”。根据权证的性质,权证持有人获得的只是权利而并非义务,因此,对于持有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以为0或者为正,但不可能为负。相对应地,对于发行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以为0或者为负,但不可能为正。  持有人行权和发行人回购的会计处理。当持有人行权时,如果权证约定以交付股票方式履约,则发行人应当记录收到的行权款,同时冲减对应的“认股权款”的余额,结转对应证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和“认股权款”,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投资类科目,根据差额情况借记或贷记“权证费用”科目。  如果发行人在到期日前回购认股权证,其回购价款同该部分认股权证对应的“认股权款”余额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款”,贷记“银行存款”,根据差额情况借记或贷记“权证费用”。  认股权到期未行权的会计处理。如果认股权到期权证持有人未行权,由于金融负债对应的义务已经不再存在,发行人应将“认股权款”科目的余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收入。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款”,贷记“权证费用”(或者贷记专门的收入类科目)。  认股权证持有人的会计处理同发行人的会计处理相比,权证持有人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具体包括权证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行权的会计处理以及到期未行权的会计处理。  认股权证投资的初始计量。持有人应当以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计量的基础,一般是认股权证的初始取得成本。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证投资”(或类似资产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如果持有人买入的认股权是嵌入在某些复合型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当计算认股权的公允价值,并单独确认债券和认股权的投资成本。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投资”,借记“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  认股权证投资的后续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权证持有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权证后续计量的基础,并将同上一报告期末相比权证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当期损益。根据权证的定义,认股权证持有人获得的只是权利而并非义务,因此,对持有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能为0或者为正,但不会为负。具体处理为根据权证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认股权证投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出售权证或行权的会计处理。如果股票平均价格变动对持有人有利,这种变动也会体现在权证价格的上涨上。此时,权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出售权证,或者行权获得股票并在适当时机出售获利。  如果持有人出售权证,则将权证的账面价值作为出售权证的成本,获得的价款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认股权证投资”,根据盈亏情况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人选择行权,则应当以行权支付的价款,连同行权部分认股权证的账面价值,作为行权获得股票的初始成本,并根据持有目的确认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贷记“认股权证投资”。  到期未行权的会计处理。如果持有人到期未行权,则应将过期的认股权证投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投资收益”,贷记“认股权证投资”。  权证会计处理的其他相关认售权证发行人的会计处理。由于发行人针对自身股票发售认售权证的不确定性较大,而且权证条款设计较为复杂,因此,实践中认售权证多由标的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即备兑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中负债的处理原则,按照收到的价款记录发行的认售权证,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认售权证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当期损益。若持有人在有效期内行权,则发行人按照支付的价款和行权部分权证负债的账面价值确认收购股份的价值,并根据持有目的确认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到期后,发行人应将未行权的权证负债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权证无对价时的会计处理。在有些情况下,权证的发行人可能将权证直接送给持有人,而不要求相应的对价。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例如,如果公司将认股权证按持股比例分配给全体股东,则根据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原则,公司应在权益下增加“认股权”的余额,相应减少“未分配利润”;如果公司将认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如作为激励手段送给公司管理层,则应当按照认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同时在权益项下做记录相应的认股权。  权证发行费用的处理原则。前文所述的会计处理未涉及权证的发行费用。权证发行费用总的处理原则是,如果发行的权证属于权益性工具,如公司出于融资目的针对自身股票发行的认股权证,相关的发行费用可以在权益中抵减,即在发行的价款中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价款净额作为权益项下“认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发行的权证属于金融负债,则相关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涉及套期业务的权证会计处理原则。当权证被用作套期业务,且套期关系可以清晰界定、可以计量并且套期实质有效时,其会计处理可以采用IAS39规定的套期会计处理。总体原则是,如套期业务属于公允价值套期,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如属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对境外净投资的套期,则上述变化直接确认为权益。  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证券市场每一个新产品的推出,都离不开作为“企业的语言”的财务会计,都会在公司的会计处理上得到反映。,我国尚无专门针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原则,无疑为我国制定类似的准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示。  首先,以权证会计处理为突破口,推动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通常反映业务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我国衍生工具市场并不发达,与此相对应,相关的会计准则也基本上属于空白。目前,权证业务的推出,为制定和完善相关会计准则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权证会计作为突破口,制定我国关于衍生工具、套期业务以及股权为基础的支付等相关会计准则,可以说正当其时。  其次,以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为契机,推动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基础在我国的。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这种设计是同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关联交易大量存在等环境和体制因素相适应的。从实践来看,对于有效遏制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某些经济业务的全貌。例如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基本上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在存在商业理由的情况下首先按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只有在无商业理由或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为全面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在特定领域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基础将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从国外的经验看,为防止主观、人为地确定公允价值,通常选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作为突破口。金融工具通常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通常是进行此类试点的最佳选择。  此外,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将有力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上,以利润指标为导向的监管理念,使得公司形成“重会计,轻披露”的惯性,客观上造成了“会计处理实质化,信息披露形式化”的倾向。随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以及各项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规范问答的发布,这一局面正在逐步好转。对于权证等金融工具而言,相关信息披露无论对于发行人的成功发行,还是对于投资者防范风险,其重要性程度较之会计处理而言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借鉴IAS32和制定中的IFRS7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即将推出金融工具的特点,及时制定配套的信息披露准则,不但会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而且必将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整体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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