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问题探讨

时间:2020-10-21 09:05:04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问题探讨

摘要:2006年初,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资产减值准则的重大改变成为新准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新资产减值准则针对长期资产减值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并对具体的范围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与原资产减值准备相比有很大突破。笔者针对新旧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的差异,结合实际工作谈一下对新资产减值的认识及建议。
  关键词:新资产减值差异;优点及缺点;建议
  
  一、新旧准则资产减值的差异
  
  1.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进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2.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其中,销售净价为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原准则对于如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包括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因此,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加合理地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预计处置费用,如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旧率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南。
  3.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原准则要求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但是实际工作中,有时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对于以资产组为基础如何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4.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原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5.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比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企业通过长期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大门,增加了企业财务透明度,避免了企业确认暂时性损失,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既可以与历史成本原则保持一致,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更符合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新资产减值准备的优、缺点
  
  1.从新旧准则差异上不难看到:新准则针对旧准则所采取的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引入资产组和总部资产,扩大并明确资产减值范围,增加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衡量可收回金额,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尽量采用统一计量方法,资产减值的不可转回性,完善会计披露要求等措施,严格限制了其主观操作性,体现了准则的更为谨慎性的原则,有力遏制了企业盈余管理的.行为。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大胆舍弃了过去与IASB趋同,即允许转回资产减值的做法,采取了在以后存续会计期间内,只许计提不许转回的做法,适当堵塞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盈余的通道,使企业调节功能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