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时间:2020-10-21 09:07:25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摘要:笔者认为将《准则——存货》与IAS2比较,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借鉴意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早在1975年就批准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在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后在1993年11月制定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存货》(以下简称IAS2)对其进行修订。而我国于2001年11月9日,才由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面临国际一体化的大趋势,面临加入WTO的种种挑战,我国制定的各项准则也应该与国际接轨,方便企业对信息的披露。以下就是对两个准则在五方面进行的比较。

  一、准则的框架的比较

  我国《存货准则》主要有引言、定义、确认、计量、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组成;而IAS2主要由目标、范围、定义、存货计量、成本计量、费用确认、披露、生效日期等方面组成。我国《存货准则》引言部分第一段指出: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在第二段采用排斥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准则规范的几种情形,可见引言部分与IAS2相比,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指明目标,缺乏权威性。

  二、范围的比较

  我国《存货准则》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IAS2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在建工程,工具,诸如牲畜、农产品之类的存货。

  二者比较可知,我国《存货准则》包含了金融工具有货的,而IAS2则包括了企业合共中取得的存货的价值确认问题。由此可见,二者各有利弊,应该相互借鉴。

  三、关于术语定义的比较

  (一)存货我国《存货准则》对存货的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IAS2对存货的定义为: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

  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

  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明确指出存货这个定义的内涵,而是列举描述了存货的具体存在形式,即产成品、商品、在产品等。作为术语定义,这显然不够严谨,但有利于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对该准则的理解,同时也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我国《存货准则》还指出了存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存货确认条件的实质是规定了存货必须是资产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存货准则》通过规定存货确认原则的,在上完善了存货定义的不足。IAS2没有存货确认原则的。

  (二)可变现净值我国《存货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可变现净值,指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IAS2对可变现净值是这样规范的:可变现净值是在一般经营过程中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成本、减去为销售估计所需要用后的净额。

  存货的计量之所以考虑可变现净值,其目的是更准确的估计存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当存货变现时,需要缴纳的相关税金不能引起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可变现净值应扣除税金。IAS2对可变现净值定义时没有考虑相关税金的扣除,而我国《存货准则》在此有所突破,使得可变现净值的预计金额更接近实际。

  四、计量的比较

  (一)初始计量我国《存货准则》将存货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规定初始计量应当以其成本入账,期末计量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存货入账价值的基础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而期末计价采用谨慎原则为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