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的探讨

时间:2020-10-20 19:41:35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的探讨

关键词:借款费用 资本化
一、新旧准则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的主要差异
新颁布的《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的规定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但是与原准则相比则有所差别,主要差异有:
(一)原准则要求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应当与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支出相挂钩,以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在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专门借款的情况下,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来确定当期应当予以资本化的专门借款利息。
新准则在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不再要求计算专门借款至当期末止所发生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在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借入一笔以上专门借款的情况下也不再要求计算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而是直接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为基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的上述规定,与原准则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新准则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了在某些情况下专门借款可能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或者被企业用在其他临时性投资上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另一方面不再要求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加权平均利率,使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变得更加清晰和简便。
(二)原准则没有考虑购建固定资产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规定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如流动资金借款等)所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允许资本化。
新准则要求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本金时,应当考虑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中应当予以资本化的金额,即“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在一般借款不止一笔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计算的准确性,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确定,其计算与原来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方法相同。
新准则的上述规定既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又弥补了原准则的不足,是对原准则规定的重大改进。
二、笔者下面将根据新准则的上述规定,并结合一道例题谈谈对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一点看法。
(一)例题引用
例:A公司于2005年1月1日采取出包方式开始建造厂房,截至2005年12月31日发生支出见表2。该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发行3年期债券,票面价值为1 000万元,票面利率5%,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债券发行价格为9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2005年4月1日又为该工程项目专门借款500万元,借款期为4年,年利率为8%,该项借款一次到期还本付息。A公司2005年还有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4%。请计算A公司2005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例题引自《财务与会计》杂志2006年6月综合版第33页例1)
表2 建造厂房发生的支出 单位:万元
日期 每期资产支出金额 资产支出累计
1月1日 150 150
2月1日 200 350
3月1日 130 480
4月1日 100 580
5月1日 130 710
6月1日 160 870
7月1日 120 990
8月1日 100 1 090
9月1日 150 1 240
10月1日 280 1 520
11月1日 160 1 680
12月1日 140 1 820
原例题的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2005年度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1)实际利率i的计算
50×(P/A,i,3)+1 000×(P/F,i,3)=900
使用内插法,计算出i=8.95%(计算过程略)。
(2)实际利率法:折价的摊销额=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实际利率-每期按票面利率的应计利息。(见表3)
表3 单位:万元
  利息费用 按票面利率应计利息 折价摊销 应付债券帐面价值
  A=D×8.95% B=1 000×5% C=A-B 帐面价值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