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时间:2018-02-06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是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前者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后者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新准则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下面解析新准则的主要,新旧准则会计处理规定对比的主要变化,阐述新准则的执行对企业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的,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解析  (一)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的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在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货币性资产与现金等价物是不同的概念  货币性资产以可确定金额为其特征,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可收回的金额是确定的。而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如交易性的债券、证券,因其交易后能收回的金额不确定,故不是货币性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涉及货币性资产(补价)的情况下,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比例为25%,即:收到或支付的补价占换出(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如果换出(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则收到或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1998年发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区分同类不同类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 2001年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新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以前发布及修订的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的标准上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于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不同。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与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同的条件下,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计量,不同的计量方式对换入资产成本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不同。  1、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判断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  两个条件为:  一是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因此,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量,对该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有两个判断条件,满足两个条件之一的,即为具有商业实质:  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条件之一可理解为,判断商业实质时要考虑该项交换的发生,预计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比较换入、换出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时间、金额和风险方面的差异;一般是在预计换入资产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将比换出资产大,换出资产方才可能将一资产换出,换入另一资产,即该交换对换出方是有利的,则该交换是具有商业实质的。  比如,企业A与企业B分别有位于市区和郊区的两栋大楼,建造时间及成本均相同,一般情况下,位于市区的大楼(地理位置较优越)预计将来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将大于位于郊区的大楼,如果二者交换,一般企业B要支付部分补价给企业A,企业A才愿意交换,这样的交换就具有商业实质。反之,如果不涉及补价的该两栋大楼等额交换,是不符合商业实质的。  条件之二可理解为换入资产在本企业的使用预计将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要大大超出换出资产在本企业的使用预计将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且超出数与交换时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比,占有较大的比例。  比如,甲企业有一批钢材,公允价值为20万元,若在甲企业使用这批钢材,预计能够为甲企业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8万元;乙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Q,公允价值21万元,若在乙企业使用这台设备,预计能够为乙企业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5万元。如果甲、乙企业将钢材与设备相互交换,甲企业使用这台设备,预计能够为甲企业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40万元,乙企业使用这批钢材,预计能够为乙企业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38万元。  则甲乙企业钢材与设备互换,均能为企业带来大大超出原换出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且超出的现金流量现值部分与原有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则我们说,甲、乙企业将钢材与设备相互交换,是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另外,判断商业实质时还要注意交换双方是否是关联方关系,在我国的环境下,交易双方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表明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如上例,企业A与企业B两栋大楼等额交换,明显对企业A不利,则很可能A、B企业之间为关联方关系,其交换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  2、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成本及交换损益的确认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则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为:  不涉及补价: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支付补价: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上述公式中公允价值是采用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区分三种情况:  ①如果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采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②如果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采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③如果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采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量,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在采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差,在采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收到补价减支付补价)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差。  3、新准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成本及交换损益的确认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则采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公式:  不涉及补价: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支付补价: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支付的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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