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与思考

时间:2020-10-18 19:22:45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与思考

【摘要】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正式实施,笔者单位也同步实施。在实施中,笔者对新会计准则产生了不少体会,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发生有较大变化。为此笔者主要从核算内容以及准则的原则与规范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会计准则 对比 思考
  
  一、从一些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角度分析
  
  1、资产类部分科目
  (1)“短期投资”。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字面上容易理解。并分别对“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处理类似。
  (2)坏账准备。提取范围发生变化。旧会计准则只是对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提取坏帐准备,新准则又把预付帐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应收分保帐款纳入了提取的范围。体现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早前笔者一直觉得具有资产性质的应收款项都应该提坏帐准备,现在终于实现。
  (3)代理业务资产。原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也可将本科目改为“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委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可见在新准则下,企业接受委托代销的商品既可以在“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核算,也可以在“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具有一定灵活性。但笔者建议使用本科目统一核算,概念清楚,又与国际会计接轨。
  (4)新准则中存货科目变化。“物资采购”变为“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物资采购”会计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实际成本或者计划成本。新准则取消了“物资采购”科目,明确区分了“材料采购”和“在途物资”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材料采购”核算材料计划成本,“在途物资”核算材料实际成本。由于新准则明确规定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便于企业分析材料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为企业成本核算提供准确数字。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变为“发出商品”,原会计制度使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的成本,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成本。新准则则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和“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统一为“发出商品”科目,本科目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新科目统一了名称也简化了核算。
  (5)投资性房地产。近几年房地产已经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此科目作为新科目单列出来,我想这是由于房地产的风险性、泡沫性决定的。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和"累计摊销"科目。调账时,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根据外部环境选择使用成本模式计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笔者认为,此会计科目的出现可能具有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的背景。这个科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尤其在目前房地产过热的情形下具有积极意义。
  2、负债类部分科目
  (1)应付职工薪酬。取代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除股份支付外,企业对职工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所有义务都通过此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与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相关的所有内容,是对现行关于职工薪酬规定的系统总结和归纳。简化了科目,与国际规定一致。
  (2)递延所得税。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准则规定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并分别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将“递延税款”划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可以进一步明确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方便会计的判断,减少核算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