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时间:2020-10-16 18:59:08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企业与债权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为加强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由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账务处理在会计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债务重组业务中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实际工作中就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以下举例说明。
甲企业于2002年7月1日销售给乙企业一批材料,价值400万元(包括应收的增值税),乙企业于2003年6月30日尚未支付货款。由于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与甲企业协商,甲企业同意乙企业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的账面价值25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公允价等于计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债务重组过程中未发生相关费用。下面仅讨论债务企业即乙企业的账务处理(金额单位:万元)。
第一种做法:乙企业在债务重组日:
(a) 借:应付账款 400
贷:产成品 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9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1)乙企业按公允价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300-250=50;(2)乙企业以公允价300加上应支付的税费51偿还债务4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300 51)=49。两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 49=99。应交所得税=99×33%=32.67。
乙企业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b) 借:所得税 32.6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67
第二种做法:乙企业在债务重组日:
(c) 借:应付账款 400
贷:产成品 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递延税款 32.67
资本公积 66.33
乙企业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d) 借:递延税款 32.6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67
以上两种做法都考虑了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交纳所得税,符合《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但两种做法核算的资本公积数额不一致。笔者认为,由于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不再视为收益,因此,债务重组业务所引起的该项纳税义务应与损益无关,其应交所得税不能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了协调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重组所得在和税法上规定的差异,应根据债务重组所得数额的大小分别进行账务处理。沿用上例。
1、如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小,可将其列入“资本公积”科目,到年末再作为纳税调整事项进行调整,计入当期(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务重组日作上述会计分录(a)。年末纳税调整时:如果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无需交纳所得税,则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如果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大于债务重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32.67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2.6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67
如果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假定为20万元)小于债务重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32.67万元,账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