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探讨

时间:2020-10-16 19:20:42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探讨

【摘 要】 企业可以将自产产品、外购产品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投资、分给股东等,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作为“视同销售”或“不予抵扣”处理,但会计上,可能作为销售处理,也可能按成本转账。本文从税法和会计两方面分析、探讨对“视同销售”或“不予抵扣”不同情形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增值税; 视同销售; 不予抵扣; 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情形:一是将货物交于他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了不予抵扣的六种情形:一是购进固定资产;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分析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者劳务服务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另外,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收,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以自产、购买的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进行分析:
  以自产产品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产品在本企业消耗掉了,没有流转到另外企业,虽然终止流转,但是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征税。
  以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不仅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而且自产产品流出本企业,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以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购买商品本身不存在新增价值,但流出本企业,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仍然计征增值税。
  以购买的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商品本身不存在新增价值,同时也没有流出本企业,没有留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不征增值税。如表1。
  从上面以自产、购买的产品为例对增值税“不予抵扣”和“视同销售”的情形分析中可以看出:自产产品、购买商品只要存在增值额或者流转额,或者两种金额都存在,那么根据税法规定,就应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均需缴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项目,应交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不予抵扣”项目,购进时能够分清,应直接将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否则可以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明确不予抵扣后再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同情形的账务处理(部分)如下:
  (一)以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