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

时间:2021-04-21 09:03:02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新准则与旧规范比较,从会计理论到会计方法都有了很大变化,真正体现了会计的真实、公允原则。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债务法
  
  一、所得税会计差异理论的创新
  
  在收入费用观下,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规定和所得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会在其他期间得到弥补。具体项目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如国债利息收入;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如接收捐赠资产、自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如罚款支出,企业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业务发生的重估净损失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已纳税调整部分等。
  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规定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此类差异在本期发生,但可在以后期间转回。具体项目也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确认为当期收益,但税法规定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如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际未分配;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如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按会计规定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当收益,但税法规定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如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取得的收益;按会计规定核算时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如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采用直线法,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7条科学地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弃了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新准则还规定未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对永久性差异没有定义。此概念比收入费用观下的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宽,为特殊业务所得税差异的认证和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此规范不仅是观念上的转变,也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基本理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规范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则各异。
  债务法是指在采用递延法处理的基础上,如果税率发生了变动,在税率变动的当期,应将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真正反映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现行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虽较之递延法合理,但由于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分析调整进行会计处理,秉承的是收入费用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采用倒挤的方式,而不是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也不符合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