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浅见

时间:2020-10-15 16:40:23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浅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8月22日印发的财会[2003]29号文《关于执行〈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解答(三)》[简称“解答(三)”],以及财政部会计司就此发表的讲解(简称“讲解”),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进行了解答和讲解。笔者认为,其中对企业接受捐赠金额较大的、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非货币性资产这一业务所述的会计处理有不妥之处,特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一、资本公积确认的时间有缺陷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解答(三)及其讲解,相应的资本公积并不是在企业取得资产的当年一次性地确认,而是在取得资产的当年及以后4年分期平均确认,这样处理值得斟酌。  现举例说明。A公司2002年取得B公司捐赠商品一批,该批接受捐赠商品的.市场价格为2600万元,B公司同时为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442万元,A公司并未单独支付增值税。假设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库存商品核算。假设A公司从2002年起,每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利润总额均为3000万元,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根据A公司的现金流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该取得捐赠的资产价值可以在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除接受捐赠这一事项以外,没有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解答(三)及其讲解,A公司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1)在取得接受捐赠资产时:  借: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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