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毕业论文-资讯伦理守则现况:以社会层级及伦理议题分析

时间:2017-07-30 我要投稿
摘要


本文探讨的主题包括当前资讯人员对专业伦理的信念,将世界五大资讯专业组织:ACM( 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DPMA(The Data Process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CIPS(The Canadia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ociety)、BCS(The British Computer Society)、及ICCP(The Institute for Certification of Computer Professions)的资讯人员伦理守则,以「层级」(social level)及「伦理议题」(ethical issue)为主轴,探讨五个IS组织中伦理守则在社会层面及伦理议题上的异同。伦理议题发生时,面对不同的对象,义务会不同,「社会层级分析」是考虑义务发生的对象,包括公众、雇主、顾客、同僚、专业组织、及专业;「伦理议题分析」则是针对社会上常见的伦理议题,包括财产权、隐私权、机密、专业品质、公平、责任、软体风险、利益冲突及未授权存取。希望从以上的主题分析,可以了解当前资讯界的伦理现况,以提供国内资讯专业组织或协会在制定资讯人员共通的专业伦理守则时应该注意的现象。结果发现:五个IS组织的伦理守则中,在社会层级方面的重视程度依序为公众、雇主、顾客、专业组织、专业、及同僚;对伦理议题的重视程度依序为专业品质、责任、利益冲突、软体风险、财产权、隐私权、公平、机密及未授权存取。另外,我们发现五个IS组织的伦理守则都有不同的著眼点,主要是因为-个组织的定位及成立宗旨有所差异。

关键字:资讯管理、资讯伦理、伦理守则、伦理议题



一、绪论

根据Frankena(1963)的定义,伦理(ethic)是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系统,赋予人们在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判断之基准。伦理(business ethic)已受到相当的重视,在学术界、产业界以及各大媒体中也成为焦点话题〔Lowis 1985〕。根据Lowis(1985)所言,企业伦理是一种规则、标准、规范或原则,它能提供合乎道德的正常行为准则和特殊情境性的真理。但是除了企业伦理之外,在一个企业中包含各式各样的专业人才,如人员、财务人员、行销人员、资讯人员等,这些专业人才有自己的同业团体及顾客对象,所以很地也了该专业领域的专业伦理,以获取大众的信任。所以对于资讯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资讯人员),如资讯使用者,资讯产品(包括软、硬体)开发者,系统分析师,以及资讯政策订定者等人来说,不仅需要有企业伦理的素养,同时也要有专业的伦理观念,这些规范资讯人员的道德系统,称为资讯伦理(information ethic)。
由于传统上资讯人员在发展资讯产品或资讯科技时,都著重于技术面的优势或强调利益的最大化,使得社会资讯化的结果衍生出许多如隐私权、资讯存取权、智慧财产权、以及资讯错误责任归属等各种因利益冲突所带来的伦理议题〔Masson 1986〕。所谓的伦理议题(ethical issue)是指任何一个群体(party)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所产生的行为,对其他同时也在追求自己目标的群体之实质上的〔Masson 1995〕。因此,本文延伸Frankena(1963)对伦理之定义,将「资讯伦理」定义为资讯人员使用或制造资讯产品时,在面临资讯相关之“伦理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赋予资讯人员对此伦理议题在决策或行动上之是非善恶判断之基准。虽然并非资讯产品才会引起伦理议题,但由于资讯产品具有许多其他产品所没有的特色,其不当使用而产生的也较其它产品复杂〔Parker 1990;Collins 1994〕。随著资讯化脚步的加快,资讯产品不仅使得一些原本就存在的伦理议题慢慢地在社会中发酵、扩散,同时它也带来一些新的伦理议题。因此当资讯专业人员面临伦理议题时,该如何进行决择,常是一个伦理两难(ethical dilemma)的问题〔Anderson 1993〕。

为何资讯伦理对于资讯人员非常重要,Parker(1990)及Collins(1994)有特别的诠释。Parker(1990)认为资讯科技会对伦理议题带来新挑战,主要有下列理由:(1)网路通讯与电脑的使用会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得人际之间的接触会降低,并且因沟通的速度太快以致于资讯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反应不伦理的可能性;(2)当资讯以形态存在时,便比以纸张的形态来的“脆弱”(frangible),因为它容易被改便,以致于易招致未授权的存取;(3)在保护资讯的整体性、机密性及可用性上所做的努力常与资讯共享的好处之间会有所冲突;及(4)在缺乏授权与认证工具的情况下,资讯科技的应用常引起不伦理的行为。

Collins(1994)指出资讯产品在特徵上与其它产品有许多的不同,这使得它为社会所带来的问题较一般的产品复杂。Collins认为资讯软体与其他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1)软体本身的逻辑结构复杂度较高,使得许多软体的问题在经过测试之后,仍然继续存在;(2)很难建构一个统一的软体评估标准,使得软体的检查很难有一套规则可以依循;(3)由于电脑的广泛使用与网路的普及,软体的流通性增高,使得其影响力大大增加;(4)因为软体产业的起始成本(startup cost)少,许多单位都可以生产软体,使得软体得以普及化;(5)软体的风险是分散到-一个使用者身上的,不像核能电厂或有毒废料的处理,将风险威胁集中化。

正因为应用资讯科技所生产的产品有许多独特的性质,且其应用也日广,因此其引起的伦理议题也较其它科技所带来的问题不同。例如,当越来越多的资讯产品被设计用来执行人们委托的任务或辅助人们的决策,若资料输入错误或设计不周全,将有可能带来财务的损失,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此外,原本不起眼的讯息与知识,透过资讯科技的组合、分析或重新包装之后,便变成了有价值、有产权的资产,无论生产、销售或使用这项资产的人,可能因而增加财富而受益。但是资讯产品的开发者,也可能轻易地遭人非法复制或转售,而引发智慧财产权的伦理议题〔Lee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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