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的案例教学论析论文

时间:2020-08-15 19:02:48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的案例教学论析论文

  摘要:金融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案例教学在金融法教学活动中的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尤其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而言,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更有必要借助于案例教学法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及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坚持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学生专业的原则。实施案例教学要求教师课前充分准备并精心组织课堂讨论、认真进行总结评论。

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的案例教学论析论文

  关键词:财经类专业;金融法;案例教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金融又是经济的核心,因此,规范金融活动与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就成为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很多高校对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开设了金融法课程。笔者长期在商学院从事金融法教学工作,考虑到金融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笔者在教学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并对财经类专a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功能、案例教学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功能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传统的金融法教学方法主要体现为一种单向的纯理论灌输型的方法。教师自始至终滔滔不绝,台下学生则是知识灌输的对象。此种教学方法忽视了金融法的应用性,片面强调了理论知识的识记,整个教学过程紧紧围绕教师讲授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而展开,因此课堂气氛往往沉闷,学生也往往是“人在曹营心在汉”,教学效果可想而知。而采用案例教学法则能够给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学生可以就与案例有关的实际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有利于调动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改“沉闷”的“一言堂”为“活跃”的“多言堂”。并且选用适宜的、典型的金融法案例进行课堂教学,可以使相关的理论问题得到形象化阐释,学生所学习的不再是抽象的法律条文,而是具体的法律知识,学生学起来也就不再感觉乏味了,因此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方法不仅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严重脱离实际,学生陷入“课上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忘笔记”的怪圈,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没有得到锻炼和提高。而案例教学法反对教师一味的理论灌输,反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多方面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因此,有利于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具体认知,有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同时,通过案例教学法,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交流沟通能力以及应变能力也能得到锻炼。

  二、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我国国情

  案例教学最早源于美国,但笔者认为,我们在进行金融法案例教学时,首先一定要明确立足于我国国情这一基本原则,而不能照搬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原因在于:

  1.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同于美国

  众所周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判例法,法官裁决案件主要是以先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遵守先例”原则,判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只有案例,没有判例”,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和判例法相比,成文法高度概括、抽象,尤其对于初学者来说,更加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案例的引入就是一个好的方法。引入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成文法规则,而不是从案例中制造法律。从逻辑上看,我们的案例教学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过程,而美国的判例教学则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总结归纳的过程,因此,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的判例教学法。

  2.我们的教学对象不同于美国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学生进入法学院的时候,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他们或者是在某一领域已经有所成就,或者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而我国高校的本科学生都是高中毕业生,不论是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还是思维表达能力都比较有限,因此,那种教师上课不讲概念、原理,一上来就开门见山地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的美国式判例教学法不适合我国实际,我们的案例教学只是起辅助作用而不能像美国那样起主导作用。

  (二)立足于学生专业

  不同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一方面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其培养目标也不是法官或律师。因此,我们在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进行金融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一是在案例的选取上要尽量选择一些金融大案要案,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金融法的重要性及学习金融法的必要性;二是分析案例时,应从守法者而不是执法者的角度出发,重点是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规则,而对于现有法律的不足与完善问题则不必像法学专业的学生那样深入探究。

  三、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

  (一)案例教学前的准备工作

  1.教师的.课前案例准备

  教师的课前案例准备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成败,因而必须对其高度重视。具体来说,在进行案例教学前,教师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精选案例。案例教学显然离不开案例,实践中的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适合课堂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功夫。精选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第一步。选择教学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更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例如,笔者讲解证券法时,选取了近两年发生的“杭萧钢构”案和唐建“老鼠仓”案,学生对这些案件本来就有所耳闻,有话要说,课堂讨论时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就很高。第二,针对性。案例教学当然离不开案例,但并非案例越多越好,盲目堆积、滥用案例于事无补。因此,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即教师要根据本学科的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和教学对象,精心选择案例,所选用的案例应与所讲授的知识紧密相关。与教学内容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的案例即使社会影响很大,也不宜选用。例如,教师不能为了吸引学生眼球而在金融法课堂上大讲达能与娃哈哈的商标之争,因为教学行为要服从教学目的,这是教学的一个基本要求。第三,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难,脱离学生的知识背景和能力实际,就会让学生无所适从而产生畏难情绪,打击其学习积极性;反之,案例太简单,答案一望而知,学生也会感到索然无味,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实践中的金融法大案要案往往比较复杂,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而言,分析起来往往难度较大。对此,笔者认为,可对现实案例进行适当的取舍和改编,使之能够符合学生能力范围。

  (2)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自己必须先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在课堂上提出有针对性、启发性的问题,也才能有效地组织课堂讨论并进行总结。试想一下,如果教师自己都没有吃透案例,那又怎么能够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呢?

  (3)制作案例课件。在课堂案例教学中,如果仅是单纯地依靠教师口述有关案件事实,则既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又显得不够直观生动,而多媒体教学能有效克服这一不足。通过多媒体课件或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运用,能够将案例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地展示在学生面前,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还能有效地增加课堂信息含量,提高教学效率。因此,制作案例课件应成为课前案例准备的一项内容。此外,教师还可以想方设法搜集有关法律视听资料,如电视台有关法制栏目所播放的一些典型案例,以提高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和实践性。

  2.学生的课前准备

  案例教学改变了过去那种以教师单纯灌输理论为主的传统,更多地强调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因此,学生的课前准备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教师可以把要讨论的案例先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先熟悉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法律、法规条文,对案例进行自主思考和分析,这样,学生才能在课堂上做到有备而来,才能有效地参与到案例教学中去。如果学生课前不作相应的准备,课上不能与教师互动,那么课堂案例讨论就仍然只能是教师唱“独脚戏”,案例教学就会流于形式。

  (二)课堂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

  在师生双方都进行了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就可以具体实施课堂案例教学了。笔者认为,这里需要特别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精心组织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旨在明晰案件事实、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其法律依据。作为课堂讨论的组织者,教师要注意:

  (1)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讨论,成为案例讨论课的主角。即使认为学生的观点不正确,也不必在讨论阶段急于反驳。

  (2)时刻注意引导学生的方法和技巧,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约束学生的思维空间。

  (3)要保证课堂讨论的秩序和效率,使讨论能够紧紧围绕主题,不要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上浪费时间。

  (4)倾听学生发言,当讨论陷入僵局时给予必要的提示和引导,避免出现“冷场”的情况。

  2.认真进行总结评论

  课堂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进行总结。一是要总结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及相关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二是要总结整个教学过程,包括学生分析问题的思路恰当与否、解决问题的方法得当与否、表达清晰完整与否等。通过总结,引导学生对自己进行客观评价,从中取得经验,逐步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J].经济研究导刊,2008,(3).

  [2]赵晓光.论法学案例教学的几个基本原则[J].法制与经济,2008,(8).

  [3]杨晓丹.法学案例教学法探微[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4]邹育理.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J].现代法学,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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