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时间:2020-10-27 18:38:22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一、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银行在个人理财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也包括银行自己开发的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提到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若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就会相应增加。
    (二)流动性风险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储蓄型产品。储蓄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常常被投资者忽略,那就是流动性风险。储蓄型理财产品往往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合同,银行理财产品要求的金额也较大,在投资者急需用钱,产品又没到期时,一旦投资者提出“提前支取”,就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提高利率的机会收益。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却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产品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按照一般的理解,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金量来“量身定做”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但在很多情况下,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银行基层网点“理财师”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为客户理财时,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因此,常给客户造成银行不过是变了个营销方式的印象,购买愿望并不强烈。在业务指标的压力下,甚至将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无法充分相互渗透,对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形成较大障碍。
    (五)声誉风险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二、风险控制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构造
    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控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办法》和《指引》的制定,对解决当前国内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办法》和《指引》既适应了我国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银行业国际竞争的要求。业务创新是动力、防范风险是前提、规范管理是基础、外部支持是关键,这一精神贯穿在《办法》和《指引》中。    《办法》和《指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意识,两条原则,三项制度”。“一个意识”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意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不同于传统业务,以客户为中心和专业化服务是其精髓,商业银行从产品开发设计,到销售推介和资金运作,都要从客户的利益出发,提供专业化服务。两个原则是指“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办法》和《指引》十分重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三项制度是指“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