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路径选择探讨

时间:2017-07-23 我要投稿
  摘要:加入WTO后,国内机构将直接面临国外金融集团强有力的挑战与竞争,而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使得金融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壮大起来。为了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我们必须研究借鉴国际金融业分业与混业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探索出一种具有特色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金融业出现了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型的潮流,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基本上都完成了向混业体制的过渡,以宏观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业并举和微观上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体制成为国际金融业主流模式。在当代金融全球一体化继续深入和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已经于2001年底加入WTO,在之后的五年内全面开放金融业,开始迎接国际挑战。因此,1993年以后逐步确立分业体制并至今严格实行该制度的中国必须在立足于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变化,适时选择向混业经营过渡。
  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另一类是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Company)。全能银行模式下,银行内部设置不同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项业务,其优势在于能最大限度地扩张单一机构的功能和经营规模,缺点是风险可能会在全能银行内传递,整个机构要面对其内部任一部分发生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特征是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
  但发展混业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必须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具体模式,正确选择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才能充分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尽管从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各有优劣,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出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1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因
  
  首先,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是决定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非常单一。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进程中,它们很难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在面临开放压力的背景下重新成立以前完全没有涉及的业务部门,而依靠购并方式,通过收购控股的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从而进人新的业务领域。这样以来。该金融机构将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有利于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其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另一重要原因。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稳定,是中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先决条件。中国目前分散的机构型监管难以与全能银行模式相适应,必须组建单一功能型超级监管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但是,在近10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难以迅速形成这样的监管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与这种现状有效衔接,既有利于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管,又有利于始终保持控股公司的控制力,从而有效发挥“内在防火墙”的作用。
  最后,中国已进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为选择控股公司模式和实现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积累了经验。尽管自1993年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仍然有不少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的方式在进行混业经营实践。尽管这些机构的混业经营比较初级,但以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实业公司为控股公司所进行的多样金融控股实践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并在同时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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