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模式比较

时间:2020-10-09 12:15:30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保险监管模式比较

保险监管模式比较

内容摘要:我国保险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依次经历了:重审批轻监管阶段、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阶段、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阶段,到现阶段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本文通过一般破产概率模型,构造均值-方差分析工具,以此分析我国保险的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不同模式的效率水平。
关键词:监管模式 偿付能力 破产概率 监管效率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曾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偿付能力危机,90年代后期,日本保险业也出现大规模的倒闭现象。虽然近20余年,我国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保险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巨额利差损的出现和保险业整体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日益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对这种履约能力的监管即构成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保险业经历了独家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垄断为主、寡头竞争为辅的多元市场结构。这一时期,保险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市场的主体日趋增加,但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因此保险监管在审批方面花费较多精力。
第二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连年保持两位数增幅,但市场存在粗放经营问题,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第三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规范化的阶段。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提出是与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利差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市场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
第四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成熟的阶段。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且,市场行为监管所可能引致的“寻租行为”都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成为必然。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晰看到,我国保险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说,经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管”,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

监管模式的制度特征比较

目前,国际保险业的自由化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伴随这一趋势许多国家都在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而转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资本的监控。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一般而言,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的国家,偿付能力监管能够体现出优于市场行为监管的几项制度特征:
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与行为监管相比,偿付能力监管显然能够节约监管成本,因为它需要的'监管人员及机构较少。
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在行为监管中,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保单条款的设计等都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定,不利于险种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而偿付能力监管一般是通过设立偿付能力指标体系进行监控,对于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规定范畴的公司,保监会并不干预其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