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比较研究

时间:2020-10-08 10:32:33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比较研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比较研究  金融机构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其内部控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经济金融的稳定与发展。从整个金融监管的体系来看,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是全方位的、外在的监管,维护金融业正常运行的秩序、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但其监管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实施谨慎经营来实现;金融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在于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防止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的消极后果;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的作用则在于防范和规避风险,实现稳健与审慎经营,这是金融监管目标实现的关键,也是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所在。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已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作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也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稽核检查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建立内控机制的基本原则

  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关键之一,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是关系到内部控制能否真正发挥控制作用的关键。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来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有效性原则。要使内部机制充分发挥控制作用,在各部门和各岗位得到贯彻实施,其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具有有效性,即各种内控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要真正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此外,执行内控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拥有超越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了使各种风险控制在许可的范围之内,建立内部控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到业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容易发生的问题,设立适当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骤来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且设定在风险发生时要采取哪些措施来进行补救。审慎性原则是建立内部控制的最重要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控机制必须全面、完整,覆盖到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部门,不能留有任何死角和空白点。如果在业务过程中,有一个环节失控,即使其他各个环节控制再好,也有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只有坚持全面性原则,才能使内部控制完全发挥作用。

  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业务过程的各个环节,它控制的是整个经营过程,因此,与其密不可分。从整个业务过程来看,各个环节都是整个业务的一部分,它们之间在操作上有连续性;从控制上来看,各个环节的操作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核查、相互控制的关系。因此,在建立业务过程内部控制时,要保持各个环节的相对独立性,即坚持独立性原则。同时,内部控制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必须独立于其所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直接的操作人员和直接的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控制的人员提供一条向最高管理层直接汇报的渠道。

  及时性原则。是指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改善要跟上业务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开设新的业务机构和开办新的业务种类,必须树立“内控先行”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即使在金融创新的领域,也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监管当局没有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控制制度,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业务变化的新特点,适时进行修订,保证不落后于形势。

  二、巴塞尔核心监管原则的内控规定

  巴塞尔委员会近若干年发布的几乎所有文件,都贯穿了加强银行内部控制的'精神。

  1998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各成员国经验和其早期出版物所确定的原则的基础上,针对银行失败的教训,颁发了一份旨在适用于银行一切表内外业务的《内部控制系统评估框架(征求意见稿)》。它“描述了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各基本要素,提出了若干原则供监管当局用于评价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