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约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并购行为的因素及对策建议
我国企业并购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近年来,我国企业间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过去5年内我国企业并购交易额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长,我国正在成为亚太地区并购交易活跃的国家。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并购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完善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法律制度和成熟的运作经验,我国上市公司的企业并购很难达到行为效率的最大化。本文拟对制约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并购行为的因素进行分析,以期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企业并购行为效率有所帮助。
一、制约我国企业并购行为的因素分析
企业并购行为效率体现在实施并购为企业所带来的利益同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总和的对比。如果并购所产生的利益可以弥补由此而花费的成本,就可以认为该企业并购行为是有效率的。反之,则认为是没有效率的。由于实施并购后产生的利益(损失)大部分不能在并购的当期释放出来,而会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慢慢释放出来,然而未来是不确定的。因此,本文在分析制约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并购行为的因素时,仅从并购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及成本的角度来考虑。
(一)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对上市公司企业并购行为的制约分析
上市公司企业并购的大规模开展,离不开一个有序高效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可以为进行并购交易的对象提供合理的价格估计或价格估计的参照,从而促进企业并购的顺利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保证所提供的价格估计的真实性;严密而又不失灵活的交易制度可以尽可能降低并购的操作成本等。分析我国股票市场的现状,上市公司企业并购的开展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
1.普通股股份被人为分割
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份被人为地划分为具有不同流通性的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几乎不具有流通性,法人股只具有极小的流通性,只有所占比例不高的公众股才具备充分的流通性。普通股份的这一人为划分给股票市场上的企业并购增加了额外的难度:一方面社会公众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不高,使得股票二级市场的.并购操作难上加难;另一方面由于法人股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因而其价格难以确定。目前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一般而言其发行价格比较高。由于持股成本高,因而法人股股东不愿意以较低的价格转让。对并购方而言,由于法人股流通问题的解决是无法预测的,因而通过受让法人股实现并购有可能会使资金被套在法人股上,无法变现。我国股权结构特征使上市公司企业并购涂抹了浓厚的中国特色。
2.股票市场有关并购的法律规定使并购成本过高
《证券法》规定,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5%时都要作出公告;当持股比例达到30%时要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由于初次公告时持股比例仅为5%,这必然使并购方过早暴露并购意图;加之连续增购5%时均要公告,这样,当持股数达到30%时,并购方已公告6次。过多的公告容易引起股价不断上涨,使收购成本不断加大。特别是在目前我国股市投机性较强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可能被投机者作为炒作题材,获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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