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投保人条款对开发保险市场的引导作用

时间:2020-10-07 14:50:19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投保人条款对开发保险市场的引导作用

试论投保人条款对开发保险市场的引导作用

〔摘 要〕在我国寿险市场,体现保险意识程度并真正决定投保与否的主体,经常是具有支付保险费经济能力的投保人。目前,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情形,下同),除了被指定为受益人(这主动权也在被保险人手中)和在分红保单中享有红利分配权外,大多数保险条款并未体现更多对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和保障空间。过于专注于被保险人保障,而对投保人缺失充分利益引导和利益诱惑,是保险业在非投资型险种上长期的忽视行为。本文尝试论述针对投保人,设立新颖的“投保人条款”,是否会开发他们的投保意欲空间,从而对寿险市场形成崭新的良性刺激。

  〔关键词〕投保人;条款;市场

  “开发”投保人,给人的理解似乎就是展业、陌生拜访、发现潜在客户等意思。笔者在此论述的,不是指这些微观的具体业务拓展含义,而是想探讨如何在整体市场意识和利益引导上拓展投保人的'宏观投保空间,刺激其整体的投保欲望。而尝试在“投保人条款”上做文章,是本文论述的中心。

  下面是笔者的一己之见,旨在抛砖引玉。

  一、“投保人条款”是开发投保人的新平台

  1. 什么是“投保人条款”。这是笔者在本文自拟使用的一个新概念。从字面上看,顾名思义,投保人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例如目前各险种有关投保人交纳保费、如实告知、出险告知、红利利差领取、受益索赔等权利义务行为的条款。但笔者在这里想表达的是另外一层含义:就是以投保人为保障对象或以投保人为受益对象的,专门为体现投保人经济利益而设置、吸引其因这些自身利益而投保、区别于目前限于皮毛的“红利”等投资回报的利益的保险条款。在这样的条款下,投保人因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和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需求,而得以借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合法利益的需求。而在保险公司方面,对投保人的保障责任,笔者以为,一定条件下可以上升到促进业务发展的首要利用平台。

  2. 以投保人为保障对象。一是将投保人的保险地位提升至被保险人的地位,这有点等同于目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的保单———但在“投保人条款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受保障对象,换句话说,保单其实有一个投保人,两个被保险人,而且保险责任不尽相同。这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当发生意外、疾病等保险事故时,均能得到经济补偿。目前,市场存在类似的连带保障条款,但没能上升至足够地吸引投保人的专门条款地位。二是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生存的受益对象。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其生存金、红利、教育金、养老金等等全部或有选择性地、或有条件地由投保人领取。这时,被保险人主要受伤残、疾病、身故的保障,投保人则因被保险人的生存现实而得益。这种情况很适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祖父母为未成年子孙、某些企业为员工投保两全保险时的需求。三是为投保人专门另辟投保人保险责任条款,使投保人得益。当然,既然使投保人多了保障利益,保险公司可以从费率厘定设计等方面来平衡回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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