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时间:2020-10-06 19:28:02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传统的公司法认为,股东是公司的当然所有者,公司利益就是股东利益,是股东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总和。随着公司法理论的发展,这一观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人们已经认识到,经营者、债权人、供应商、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应该涵盖于公司利益的范围之内。但是,对于公司利益范围的界定及如何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均衡保护,仍然存在分歧。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够进一步深化对该问题的讨论。

公司利益 公司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 均衡保护

前 言

公司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以其独特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紧密结合,源源不断地创造出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不仅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也推动了经济的繁荣,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然而,公司所做的这些贡献,始终离不开一个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模糊的问题,即公司利益。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仅仅是由股东出资所组成的联合体。因此,“强化出资者(股东)对公司掌权人(即主要内部人:main insider )的制约机制,体现公司对出资者的终极关怀,从而充分保障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就成为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对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也不做严格区分。随着公司理念的不断更新,将公司视为股东个人财产的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公司作为多元利益共同体的观念逐步得到认同。

一、公司利益范围的界定

把握公司利益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正如德国学者魏斯教授所言,“公司利益这个提法简直是模糊至极,以至于很难在实践中指导监事会成员的活动。”同样,在美国关于公司利益的界定也是见仁见智、分歧颇多。目前关于公司利益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将公司利益视为股东利益的同义语,其中股东利益包括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这也是世界上目前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公司法所持的观点。然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者,必然自己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且有自己的利益范围,而股东利益的主体则是多元化的,既有大股东利益,也有小股东利益,既有投机股东利益,也有经营股东利益,如此等等。所以将股东利益代替公司利益容易造成利益归属上的模糊和含混,并最终否定公司利益的存在。第二种观点则严格区分了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认为公司利益囊括了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公司所在社区和居民利益等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种观点从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出发,赋予公司以善良公民的道德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体现了公司立法的最终价值取向。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各项配套制度相对落后,有关公司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运作与西方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将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的公司制度全盘引入我国公司制度还为时尚早,事实上,我们还不能为此项制度的实施提供肥沃的土壤。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应严格区分,但公司利益的范围不宜过大,它包括股东、经营者、职工三方的利益,即三方利益平衡的统一体。应该说,这种观点照顾到了我们国家公司制度的实际情况,但又显得有些保守。持此观点的学者以生产要素的归属理论来证明其认识的正确性,即现代化生产中最重要的是三种生产要素:资本、经营管理知识、工业科学技术,它们分别归属于股东、经营者、职工,这三种要素的有机结合并均衡发展乃是实现公司利益的必要条件。问题在于,这些主体和生产要素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吗?毫无疑问,经营管理知识归属于经营者,工业科学技术归属于职工,但是,资本仅仅归属于股东吗?按照此种观点,公司举债形成的自己的财产又该如何解释?显然,这种理论有涵盖不周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