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表露对策研究

时间:2020-07-30 16:26:22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表露对策研究

1.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表露存在的题目
  
  1.1对关联方关系概念理解不正确
  正确界定、理解并适用关联交易的概念是规范关联交易信息表露的基础,只有明确界定的规则才有可能产生一致的.行为结果,而现实中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概念的熟悉模糊、混乱。
  a.不少上市公司以为只有对其控股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才是关联方,而对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却不予表露;有的却以为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为关联方,而未对其控股和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进行揭示。
  b.忽略个人关联方的存在。从目前上市公司表露现状来看,主要涉及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同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没有个人的存在。根据《准则》,企业、部分、个人都可成为关联方。一般以为,部分代表国家投资企业,虽是关联方,但不需要进行表露。就个人而言,假如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职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则应在发生关联交易时进行表露。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占表决权资本10%及以上比例的自然人。刚刚颁布的《证券法》取消了《股票发行及交易治理暂行条例》中对个人持有公然发行股票不超过0.5%的比例限制,从而使个人持股也有可能达到或超过10%,而成为关联方表露的对象。
  1.2关联交易要素表露不充分
  《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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