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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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制度研究

【摘 要】:私募发行是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注册宽免,目的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筹资更加便利。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我国证券私募打开了制度空间。本文从我国证券私募的发展现状进手,分析了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存在的题目,并鉴戒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相关建议。
  
  证券私募发行又称为非公然发行,是指发行公司不向一般大众公然发行有价证券,而仅对少数特定投资人,以直接洽商方式销售发行证券以召募资金。在成熟资本市场,私募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之一。与公然发行相比,私募有其独特的优越性:第一,私募对召募者的资格基本上没有限制;第二,私募本钱比公然召募低得多,公然召募要花很高的注册用度、中介机构用度和承销用度,而私募却不需要注册,也不需要严格的评估和审计,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销;第三,私募更易于创新,证券条款的灵活性很强,这非常有利于投资者在证券缺乏活动性的情况下以其他手段处理风险和收益等题目;我国的私募发行制度一直处于探索阶段,这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一度制约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与扩张。2005年10月我国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答应上市公司可以采取非公然方式发行新股,为我国证券私募打开了制度空间。
  
  一、我国私募发行的现状
  
  我国的私募活动事实上是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的状态,2005年12月根据《中国地下金融调查》统计,中国地下金融的规模高达8000亿元,其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占到约6000~7000亿元。也就是说8000亿元地下金融,私募基金占了近九成。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人民币5000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例略弱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约2~3亿元。由于私募市场发展的不规范,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励和引导,欺诈性的私募难于得到禁止,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私募活动在监管的.实践中是受到抑制的。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私募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将导致股份公司私募股票的数目大大增加,私募股票转让的市场需求大幅进步,我国将面临证券私募发行与转让市场大扩容和大发展。目前我国个人银行储蓄余额已超过13万亿元,其中80%集中在20%的储户手中,投资者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假如能够对私募进行正确的引导,就能为大量银行储蓄资金提供一个新的投资渠道,通过储蓄向投资转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本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产业资本市场和创业投资市场等金融服务市场中的桥梁作用,化解地下金融风险,为我国产业升级和核心产业的培育起到正面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证券私募制度中存在的题目
  
  与境外立法相比,我国目前两部新法对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粗泛,仍欠缺诸多制度支撑,可操纵性层面尚存在巫待完善之处。
  1、证券私募的核准限制
  固然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了:发起人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召募部分股份设立公司的方式,同时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三条答应上市公司可以采取非公然方式发行新股,为证券私募确定了正当的地位,但是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三条对私募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然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因而从实践上看,证券私募发行很难绕开监管部分,监管部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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