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寿险公司风险监控对我国非现场监管的启示

时间:2020-11-09 17:17:01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英国寿险公司风险监控对我国非现场监管的启示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我国的寿险监管将从以现场监管为主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转变。借鉴英国寿险公司的风险监控措施,我国寿险公司应该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非现场监管核心,完善监管法规体系,注重信息技术的推广运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管与信息披露工作,依赖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建立内控评价机制。  [关键词]服务局,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  2006年1月,保监会下发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体现风险监管的理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效率性、计划性和系统性,促进寿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寿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对保险业在防范风险的思路上提出了“三个转变”的要求。他指出,“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本文借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AS)对寿险公司风险监管的措施,提出我国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思路。  一、英国寿险公司风险监管措施  英国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着眼于对消费者公平、改善行业经营状况和灵活性主动性三个方面,由此形成了议会立法、金融服务局全面监管和保险同业工会自我管理相给合的保险监管体系。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化,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由FSA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管。  对寿险公司的监管,FSA首先通过处理寿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变化、主要新产品的发展和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来识别与评估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出现的可能性及造成的预期来确定处理不同风险的优先顺序。在进行风险排序时,一般会考虑寿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公众对寿险公司的认知程度、寿险公司的客户数和赔偿等因素,来决定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分配监管资源,最后使用相应的监管措施来消除上述风险。  (一)英国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1.财务风险  包括资本金不足、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资金营运不当、虚列资产、坏账过多、重大亏损等。  2.业务风险  包括核保理赔不当、再保险安排不当、费用支出管理不当、业务成长过快等。  3.管理风险  包括相关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险人的内控机制、相关专业人员的素质等。  (二)FSA对上述风险的监管  1.对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监测  考虑到保险监管的成本和可操作性,FSA现阶段在寿险业的监管上主要是以确保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核心。在具体操作上主要从寿险公司的负债状况、资产状况、资本充足性监管、保险业务结构和业务增长速度对寿险公司盈余的影响、经营行为的重大变化和欺诈行为的出现五个方面进行监测。  非现场监管是实施日常保险监管的重要方式。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检查保险公司的各类报表等资料来分析判断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偿付能力和业务情况。偿付能力监管是英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核心。其实施细则有:规定寿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构成、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保证金”的、寿险公司必须具有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英国寿险公司被要求每年完成并递交一份审计过的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另一方面,金融服务管理局除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管外,还使用其它工具和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第一,对寿险公司所承保风险进行分类规定。即对于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分组,根据公认的准则,计算这些可能发生的理赔;第二,规定市场准人条件与资格;第三,信息公开要求。监管者要求寿险公司的高管层必须对其所提交的信息进行复核签字,并对隐瞒信息和误导监管者做出判断的高管人员进行相应处罚。第四,追踪寿险公司的业务以及审核公司过去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五,使用专业人员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复核。FSA建立了指定精算师制度,针对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普遍采用实时监控制度,而且FSA对指定精算师具有处罚权。  2.对处于不同风险等级的寿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大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FSA认为其具有偿付能力,不予监管介入;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但大于零时,FSA就认为其偿付能力有问题,需要监管介入,促其整改;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小于零时,FSA认为其偿付能力不足,予以破产清算。  3.注意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连接  (1)FSA要求寿险公司定期向其报送各项报表用以常规的检查。FSA首先利用一系列财务比率来检查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业务增长率、流动性、赢利性等,以发现早期的预警信号;其次,检查寿险公司其他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如再保险是否充足和是否有额外的资本来源等。  (2)为了防止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的出现,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可能存在偿付能力问题的寿险公司提供附加信息,与财务报告不同的是,这些附加信息不对外公开。这些附加要求的信息通常包括:季度财务报告、与关联方的交易或投资、精算师做出的精算报告、经营计划的改变和其他针对不同公司所要求的特殊信息。根据对这些信息分析的结果,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对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对于附加的信息存有疑问或认为该寿险公司存在风险隐患,FSA便与寿险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接触。与公司管理层的接触并非只是对寿险公司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查,而是为了给监管者提供一个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沟通的机会,监管者因此可以了解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公司未来的计划。通过定期的接触,监管者能及时了解保险市场的情况,发现一些报表中不能及时反映的信息,从而为处理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提供时间安排。  (4)如果在对寿险公司的非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小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则说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这时,FSA有权对这类公司进行干预,以恢复其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