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时间:2020-10-30 12:46:18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衍生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大量涌现,对财务的核心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引起了国际会计界的高度重视,而我国由于金融市场较晚,金融工具交易金额不大,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因而相对较少。然而,一系列震动世界的金融危机与风波足以说明,在会计核算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不反映和不规范反映都将引致不可预期的严重后果。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完善资本市场,衍生金融工具也必将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加强对现有会计模式基础上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研究,尽早出台有关的会计准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就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的扩扩展略陈意见。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  据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下的定义,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是一种双边和约或交换协议,其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衍生而来。因此衍生金融工具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相应的原生性工具,本身并不具有价值。  衍生金融工具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①杠杆性和高风险性。在以衍生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时,只需交纳较少的押金或保证金,从而以小博大,具有杠杆性;而杠杆性也使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与风险被数倍放大,从而具备了高风险性。②契约性。衍生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以金融工具为对象的经济合同,是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和约,并且该和约一般不得取消。③高技术性。衍生金融工具可以是对原生性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组合,还可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再组合,其中体现了较多的技术含量,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核算和监管的难度。④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共存。衍生金融工具出现的根本动因是为了规避金融价格波动的风险,而由于其以小博大的特点,使其同样成为了投机套利的工具。⑤较高的价值波动性。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制于原生性金融工具的价格,并受多种因素的,呈现较高的价值波动性。  正因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这些独特性,传统的财务会计处理已无法真实反映其风险与收益,从而无法行使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决策有用性,动摇了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核心。为了保证会计职能的行使,就需要进一步扩展传统会计理论包括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的内涵与外延。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扩展  1、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确认原则的扩展。  财务会计传统的确认标准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强调以权利和责任的实际发生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则不予确认,因此将衍生金融工具排除在会计确认项目之外,但由此就无法反映其对未来财务状况的重大影响,财务报表因此而产生了残缺性甚至虚假性。衍生金融工具对权责发生制的纵深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权责发生从形式上扩展到实质上,即从风险和报酬的实现原则扩展到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性发生和控制作为会计确认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以对某项金融资产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的控制权作为实质性风险和报酬的判断标准,这样也更符合会计中的可控制思想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有较高的价值波动性,因而有极高的风险。为了反映它的这种不确定性,以降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风险,在每一会计报表结算日有必要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进行再确认。因此,根据扩展后的会计确认原则,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主要包括初始确认、终止确认和再确认三个基本过程:  (1)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在签订和约时,虽然和约所约定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实现,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契约性,使其在签订时就已经拥有了对未来风险和报酬的控制权,因此符合扩展后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达到会计确认的要求,在和约签订时即可进行相应的会计确认程序。  考虑到衍生金融工具巨大交易额的确认会不合理地扩大资产和负债的规模,在账务处理时,就只以实际交付金额计价,即以取得该项资产所付出或产生该项负债所得到补偿的实际价值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入账金额。  对于签订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可以区分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进行处理:对于金融资产,交易费用可以视为取得合同的利益而支付的对价,直接计入“衍生金融工具”借方,即作为资产入账,并在实际履约时与有关收入相配比,转入“衍生金融工具损益”科目;而对于金融负债,交易费用与日后的交易不存在配比关系,也并非收到的`对价,所以根据谨慎性原则,可以在发生的当期即计入财务费用。  (2)衍生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当合同约定的未来交易发生时,企业也即丧失了对衍生金融工具及其风险和报酬的控制权,就要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由于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和报酬的可分割性,其交易也可呈现两种状态:①已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资产或负债已注销或全部转移;②衍生金融工具资产或负债已转移,但转移方保留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风险和报酬。第一种情况符合传统的终止确认标准,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为了防止风险和报酬的分割带来的任意性,建议与第一种情况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在转移发生时,即对原衍生金融工具全额进行终止确认;而转移方所保留的与原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部分风险和报酬可作为新的衍生金融工具资产或负债重新加以确认和计量。  在账务处理方面,在衍生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要将交易目的浮动盈亏全额计入资产及损益科目,即假设是公允价值上升的金融资产,则借“衍生金融工具”,贷“衍生金融工具损益”,公允价值下降作相反分录;最后将“衍生金融工具”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期货准备金”,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3)衍生金融工具的再确认。衍生金融工具从签约到最终履约其价值并非恒定不变,而呈现了较高的价值波动性,为了及时反映市场参与者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真实价值,传递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动态信息,在每一会计报表结算日,有必要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再确认。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复杂多样,对其进行再确认的账务处理方法也不能一概而论。美国FASB就曾经发布了名为《衍生金融工具及其避险活动的会计处理》的准则公告草案,将衍生金融工具按避险与非避险目的即套保与投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因投机目的而持有或发行的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列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套保目的而持有或发行的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不列入当期损益。我国在准则制定中,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和粉饰报表的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在准则制定中就要加强准则的规范性和严密性。虽然美国FASB的草案使得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趋于单一而完整,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由于不同归类对损益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规范不严,势必为企业的利润操纵打开了渠道,而且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金额通常都是巨大的。因此我国在借鉴这一处理方法的同时,应当首先对套保与投机进行严格的界定,避免企业的人为因素影响。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衍生工具应该满足两个基本条件,这也是界定套保与投机的基础:第一,受到套期保值的应是承担价格或利率风险的工具;第二,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与受到保值的项目高度负相关,并且是专门为避险而设定的。第一条标准用定性的即可确定;对于第二条标准,建议使用定量的方法避免操作上的任意性。  在账务处理方面,主要还是借鉴美国FASB草案的处理方法,在每一报表结算日,对于投机目的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列入当期损益,即借“衍生金融工具损益”,贷“衍生金融工具”,或作相反分录;而对于套保目的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则不确认为损益,只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会计一旦对衍生金融工具予以确认,随之而来的就是会计计量。在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再确认和终止确认中,都涉及到了如何合理地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量化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