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0-10-29 13:56:33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目前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最大危机。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独立董事本身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揭示造成独董“不独立”的主、客观原因,并从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工作制度、职责及信息传递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独董独立性的措施,以期独立董事制度能真正发挥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 独立性 独立董事制度
  
  产生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1997年引入我国,2001年被正式引入中国证券市场。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的首部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本意见修改公司章程,聘任合适人员担任独立董事。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至少应包括2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董事会至少应包括1/3的独立董事。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备独立董事近4000名。
  
  “不独立”成为独立董事的最大危机
  
  独立董事是指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之外,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以没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部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称作执行独立董事。无论对独立董事的称呼如何,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生命线都是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规定,而独立性的核心是不与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的基本约束条件和被引入董事会的基本行为要求。
  然而成熟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这使得过去的四年中,关于“花瓶”、“摆设”之类的指责一直纠缠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角色被看成是顾问或者“橡皮图章”,更有人将独立董事视为一种“装饰”和“名誉职务”,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能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数量要求。这种指责并非空穴来风。《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1/3的独董在董事会上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更多的独立董事把“不能毁掉自己的名誉”作为行使职责的动力,而不为中小股东维护利益。独立董事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被独立董事所发现、所揭露或者发现了也装作不知道。这些都引起广大股民,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强烈不满。比如2005年证券市场上影响力颇大的严义明发难科龙的事件。严义明面对媒体郑重声明:中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缺失,严重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他希望从独立征集独立董事提名权和选举权入手,推进独立董事的“独立运动”,使独立董事能真正独立行使权力,进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伊志宏教授和杜博士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独立董事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在事先揭露和制止公司违规行为的所占比例很小,最大不超过14%。对独立董事质疑的声音越来越高,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危机。
  
  独立董事“不独立”现状
  
  面对广大股民出离愤怒的指责,有些独董也是百口难辨,满腹“辛酸”。其实,并非所有的独立董事都不独立,或者不愿独立。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曾作过一项统计调查,结果,在担任或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4000人中,有10%属于“非正常离职”。独立董事一方面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及至被处罚,一方面面临因合作关系紧张而被公司解聘的危胁。哪怕有哪位“独董”真的拂袖而去,也要再找一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职条件的“后来人”接任,否则也难以“潇洒走一回”。在兰州黄河案例中,独立董事王钰接受采访时称,“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我的提醒却没有任何作用,只好写辞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