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市场:需要商业保险

时间:2023-03-24 22:24:06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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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市场:需要商业保险

探索、研讨、期盼多年的《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终十在今年5月1日浮出水面,并正式施行。该办法从制度卜明确和规范丁企业年金的运作程序。它的出台必将会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快速,这对提高养老金工资替代中和未来退休职工生活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经办了多年企业养老年金的保险公司来讲,如何调整角色,转变职能,去面对潜力巨大的企业年金市场,是近期各家保险公司管理高层和员工们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  市场主体猛增承保人变成受托人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这一规定对有关当事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及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清晰的描述和界定。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必须弄清两点:一是该办法扩大了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经营的主体范围。办法出台以前,除了社保部门经营企业年金保险外,唯一的市场就是各家寿险公司,而现在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或外资公司等7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这就彻底打破了保险公司过去独家经营企业年金“大餐”的垄断地位,把企业年金市场这块巨型“蛋糕”分给了多家竞争主体。二是将保险公司企业年金过去“承保人”的身份变成了“受托人”,并且增加了多种职责:如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报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5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这一职能的转变,使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经营中面临巨大的挑战,当然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了企业年金经营的极好商机。我们应该面对现实,转换角色抢占先机,力争在企业年金发展中唱主角。  经营年金:保险公司具有诸多优势  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后,许多企业对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的资格发生了疑问。对此可以负责任地说:保险公司经过批准,作为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是肯定的。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从国际惯例来看,在养老金市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荷兰、瑞士、澳大利亚等,保险公司都是企业年金经营的主要参与者和供应商。其中美国的401K养老金计划中,有45%的市场份额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二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补充养老,即企业年金方面与其他受托机构相比,具有诸多的竞争优势。  1、保险公司有庞大的机构优势。经过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已由一家公司独家经营,到已拥有70多家保险公司,170多家专业中介机构,约9万家兼业代理机构,初步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竞争,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市场体系。目前,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到一万亿元。在发展中,我国保险机构网络已遍及城乡各地,特别是中国人寿的县级以上的分支机构已达到4500多个,还有后来居上的平安、新华、太平洋、泰康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络建设也都较快。这为我国一批国有的大行业大企业跨地区承办企业年金后,开展售后服务提供了难得的优势和便利。  2、保险公司有多年经营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验。我国自1980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各家保险公司先后推出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达100多种,基本适应了城乡居民不同群体投保人的需求。特别是近几年开发的团体企业年金,有分红型的,有投资连接型的,还有万能型的。这些产品与传统的养老保险产品相比,不仅有保障优势,还具有投资分红功能。因而,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有资料显示,在京的许多大行业、大企业已在各家保险公司开办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保险,去年仅退休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就已接近千亿元。刚刚试行的企业年金办法,对经营了多年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并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他们凭着经验优势一定会在未来企业年金市场大显身手。  3、在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上,保险公司可以满足企业年金业务多样化,个性化需要。我国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虽然不及已经营百年的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但是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借鉴国外经验,主动与国际接轨,在年金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上有了很大的创新和突破。首先,在领取方式上,保险公司开办了形式多样的年金领取方式,如即期年金、延期年金、确定年金、定期年金(包括三、五、七、十、二十年不等)、生命年金、递增年金等。其次,在投资回报上,保险公司推出的企业年金,除了有保底收益,还有分红回报,风险较少。而美国401K养老年金计划,香港的强基金计划和日本的“国民年金”“厚生年金”都不具备保底收益这一优势。因此,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产品是未来年金市场上难得的好产品。再次,在管理成本上,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年金时,只提取首期缴费管理费,而且费用率较低。而年金产品每年都要提取受托人管理费0.2%,托管人管理费0.2%,投资人管理费1.2%。更繁琐的是,企业每月还要另行为每个账户交纳5元的管理费。种种管理费相加之后就比保险年金产品成本要明显偏高。再者,在操作流程上,保险年金产品多数为一条龙服务,从承保到年金给付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具有快捷、优质的服务特点。而企业年金产品从委托人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经过5个托管链,既增加人力、物力、财力,又加大了风险,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保险公司的销售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在我国,要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不仅要有政策支持,还需要企业年金受托主体有强大的销售能力。而保险公司不仅有完善、成熟的销售管理机制和销售培训系统,还有一支专业化水准高、富有经验的销售队伍。据数字显示,目前仅寿险营销大军就过百万,直销人员也有十万之巨。这支销售大军只要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就可以上岗,她将是未来企业年金市场上最活跃的销售精英。在服务方面,正是因为有了一批专业素质较高,并具备了为客户量身订做企业年金计划的销售队伍。他们可以根据企业及其业务的多样性要求,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包括受托管理、账户行政管理、投资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精算设计等服务。这些高水准的服务优势,是其他受托机构不可类比的。  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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