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构建

时间:2020-10-29 13:29:43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构建

保险是保险在当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企业的这种业务性质既不同于以购买原材料、制造与销售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制造业,也不同于以购货、销货为中心的商品零售业。保险业虽属服务业,但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银行业务如存款、放款、汇兑等,均以现金为其必要条件,而保险仅有一纸保险单而已。业务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核算的特殊性。从各国的情况看,保险会计准则(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保险监管当局中的,保险会计既受到公认会计准则(GAAP)、又受到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SAP)的影响,GAAP主要目的在于向一般非特定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的信息,要求保险公司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SAP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部门,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

  一、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相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予以保守、谨慎地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清算状态”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