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探析

时间:2020-10-26 17:05:47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探析

摘要:受多种因素的,我国的监管工作仍存在不少,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明确监管的职责和目标,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理顺监管主客体关系,以提高监管效能。   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一个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在我国逐步形成,金融监管的力度已日益加大,但由于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的效果不佳,监管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  1.金融监管体制障碍。一是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跨业监管和三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难,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二是央行金融监管办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二者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着交叉、重复检查的现象。三是央行内部存在责、权不对应的问题。分支行承担金融风险属地化管理责任时,由于启动风险处置预案权在总行,分支行在处理风险时要层层上报,待总行批准后方可进行,从而使风险处置“时过境迁”,监管政策出现“时滞”,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2.监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整体合力。一方面人民银行体制改革后,尽管其内设监管部门是按照监管对象设立的,但在基层央行,监管部门分割,多头监管现象依然存在,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另一方面,当前央行的许多检查都是属于一次性、单兵作战式的检查,缺少连续性和整体性。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力量分散,整体合力不强,重复交叉监管过多,导致监管资源配置低效。  3.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一是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即金融预期违规操作的潜在收益远远大于预期成本,使违规行为有利可图;二是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三是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各种违规现象是由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的,人在违规事件中占主导地位,而监管部门在查处违规行为时,往往是重处罚轻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这种监管办法是金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4.监督信息的非对称性,弱化了非现场监督。金融监管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一场“猫鼠追逐”,双方在监管信息方面存在非对称性。相对于监管者,被监管者拥有更多的监管信息,所以常常会打“擦边球”,同时,由于被监管者提供的各种报表资料监管材料有时缺乏其实性、准确性,势必影响监管效果。  5.监管主、客体关系没理顺,影响监效果。中央银行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是监管的主体,但其监管是建立在监管客
体——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行为自律基础上的。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外部监管,只有通过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监控机制才能起到应有作用。而在实际工作中,忽视内部控制,常常以央行的监管来代替自身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监控。这种央行监管职能的延伸和细化,不仅束缚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而且还极大地消耗了央行监管资源,削弱了央行监管的有效性。  从本质上讲,深化改革才是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动力,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监管模式,只有改革,才能消除影响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种种障碍。  1.理顺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一是组建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使其与证监会、保监会和外管局一起构成我国分业监管的行业体系。二是建立金融风险处置授权制度。对于一般性的金融风险可由“三会一局”的相应派出机构分别直接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进行处置。  2.树立监管全局观念,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和目标。要树立监管全局观念,实施监管制度创新,建立起以人民银行、“三会一局”为主体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围绕国家金融安全,实施金融监管的联动,加强监管协作,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同时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要求,明确中央银行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按照金融风险类别,进一步明确各级机构的责任和权限,并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3.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一是提高机构违规处罚成本,严厉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不仅要使违规者得不到违规利益,而且还要付出高的成本代价,促使其主动放弃这种得不偿失的行为。二是充分发挥金融执法监察效能,把金融执法监察与金融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要充分运用、行政、纪律、手段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三是建立金融监管公告、通报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效能。结合机构年检,强化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对违规金融机构,不仅要取消其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要将其违规事实在适当的范国内(有的甚至可以向社会)给予公告和通报,扩大违规机构的社会负面,以此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  4.改进监管方式,强化信息传导机制建设,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一是改进监管方式与手段,加大非现场监管工作力度。根据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这种体系应包括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统计指标,以及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指标。并运用机等先进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和判断。二是加强化建设,实现与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联网。这不仅可以及时地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动态,搜集监管信息,还可以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监管质量。三是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传导机制。通过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质询制度,全面通报监管工作动态,发出监管信息。同时,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就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某些质疑进行合理解答,以此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5.理顺监管主、客体关系,建立监管需求的生成机制。理顺监管主、客体关系,建立双方在监管需求上的一种生成机制关键就在于:监管主体应明确自己的监管对象和自身的监管职责,自身只是竞技场上的裁判员,而不能再充当运动员,监管应到位而不能越位;监管客体应有一系列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约束机制,监管是自身的需要,也是自身的一种需求,在内部监控上应到位不能缺位,不能依靠监管主体的需求过度来弥补自身的需求不足,监管当局的监管不是保证所有的金融机构不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