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研究

时间:2023-03-23 22:14:24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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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入世”承诺的兑现,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开放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而发展民营银行显得日益紧迫,但这首先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制度环境,尤其是准入制度。我国当前的民营银行准入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如制度规范过于简单而难以有效控制民营银行的主体资格,进入壁垒过高而限制市场竞争等。因此,我国应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放宽业务领域,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民营银行发展壮大。  关键词:民营银行 准入制度 民间资本
  
  一、我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审批和监管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而在审批过程中,主要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遗憾的是,其中没有一部是为民营银行“量身定做”的。因而,我国民营银行的准入制度虽已建立,但仍存在重大制度缺陷。
  第一,相应的制度规范过于简单,难以有效地控制民营银行的主体资格。199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二、十三条对设立商业银行所应具备的管理人员、营业场所和注册资本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还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1999年6月20日颁发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则对向金融机构投资的企业的盈利状况、投资额度以及资金来源作了相关规定。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这些一般意义上的规定显得太过简单,并不能为民营银行准入的审批提供充分有力的依据,因而很难对民营银行的主体资格加以有效控制。
  第二,我国当前的民营银行准入制度设置了过高的准入门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竞争。我国《商业银行法》不仅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而且特别强调,在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时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的竞争状况,避免过度竞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人民银行审核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和筹建计划时,要进行市场环境调查,其机构的发展应与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对于多家银行申请在同一城市筹建分行的,要结合对当地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分析,在对各家银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设立分行的意见,避免出现过度竞争”。具体做法是通过限制机构准入的数量限制过度竞争,在上述《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各项存款达到1000亿元并且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0亿元的城市,一年之内最多新设两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对于相关指标达不到上述规模的城市,一年之内只允许新设一家分行”。这项制度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防止银行过度竞争,但事实上,由于限制了进入者的数量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竞争,因此,客观上带来了诸如减少消费者福利、降低银行业经营效率,以及弱化现有银行努力动机的消极影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民营银行的进入门槛的确很高,这样的进入壁垒对一般的民营资本来说是“高不可攀”的。因而,在我国目前的准入条件和实际限制之下,民营银行根本没有获得充分发展的可能。
  
  二、政策建议
  
  适度的准入制度有助于民营银行的高质量进入,也有助于民营银行体系的规范和繁荣,还有助于民营银行风险的防范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民营银行准入制度。
  第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以修改,明确规定民间资本享有“国民待遇”,可以依法设立银行、允许上市和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民营银行管理法》,对民营银行的法律地位、机构类别、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审批登记程序、业务范围、市场退出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完善民营银行准入制度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不断完善我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的过程中,为保证预期效应的充分发挥,应在相应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使各项相关制度安排合理搭配,协调一致地发展,以尽可能地减少直至消除准入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摩擦或阻力,使最终的制度安排能够消除某些子制度可能带来的负效应,从而加强准入制度与其他各项制度的合力。
  第二,在审批民营银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考虑民营银行的布局及市场定位。在相当长时期内,民营银行将集中服务于缺乏融资渠道的民营企业,其市场定位应是区域性中小企业,因此,需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各地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及其对融资的潜在需求,同时,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的服务对象并不完全重叠,所以不应对民营银行的布点做过多限制。
  (2)民营银行还处于发展初期,限于规模,尚不可能具有垄断性,但从长期看,有必要在审批民营银行时,就考虑到今后民营银行间的竞争格局。同时,应实现民营银行准入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新银行的最终审批权必须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手中,但在推荐过程中应实现多元化,尽量避免由于金融领域中的寻租活动,让不合格的银行混进金融市场。
  (3)在有关当局对申请者资格进行评估的同时,可指定一家报刊作为披露申请单位报告的主要新闻媒体,可以建立读者评论专栏,鼓励民间对新申请单位的材料提出批评意见,甚至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专门网站,所有申请者的资料都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邀请更多的人参与对民营银行资格的审查。
  第三,适当降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门槛,并逐步放宽业务领域,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民营银行体系的发展。可以吸收更多民间资本入股现有的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逐步实现中小银行民营化,将城市中小银行发展为名副其实的民营银行;而对现存的民间信用发展中的成功企业,如浙江台州银座城市信用社等,继续支持其稳健经营和良性发展,并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它们进一步转制和业务升级,包括支持民间金融机构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与战略重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民营资本自行发起并新设民营企业投资入股、以真正的民营机制经营的民营银行。
  第四,积极探索并适时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县和乡镇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目前民营企业在我国对GDP的增长贡献率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达74%, 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而大力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此,在促进大中城市的商业银行民营化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发展与民营投资相适应的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使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持力量。
  第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产权虚拟、吃国家“大锅饭”、经营机制过死等原因,不良资产一直居高不下。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0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达19.56%,2004年达13.22%,2005年经过剥离部分不良资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下降到8.79%, 虽有明显下降,但这与发达国家优秀银行的2%—3%的不良资产率相比,还差得很远,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增资扩股时,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的参与,以此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民营化,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徐滇庆主编:金融改革路在何方——民营银行200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盛立军:中国金融新秩序——混业经营和民营金融[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熊继洲、罗得志:民营银行:台湾的经验与教训[J],金融研究,2003(2)
  [4]张日新: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时机选择与框架设计[J],金融论坛,2002(1)
  [5] 赵耀、胡庆华:民营银行:中国金融改革的“第三种力量”[J],现代经济探讨,2001(3)
  [6] 陈婷: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与组建[J],金融与保险,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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