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监管的严格性

时间:2020-10-25 17:20:05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保险监管的严格性

摘要 保险监管,是关于保险业的热点。严格性,是保险监管的基本特征。保险监管的严格性,根源于保险经营的特征,也为保险业是特殊业的性质、特征所规定。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型监管和宽松型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方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的监管。保险监管的这种严格性源自何处?有何基础与依据?其严格性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这种严格性对保险监管的实践产生什么样的要求?本文从保险业自身特点的出发,系统分析上述问题。这种研究是一种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在实践上可以为形成我国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依据。

一、保险业的特点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然性

保险业作为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与效应上,体现在保险经营方式与内容的特殊性上,还体现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项内容而与其他内容的联系与区别上。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一种具备特殊形态的商品。一般商品有着可以凭五官感觉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其需求欲望较容易被激起,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层次更高的思维去体验,因此其需求欲望较难被激起;作为一种隐形消费,保险消费感受同需求欲望一样不直观,甚至比生活服务、一般金融服务等隐形消费更难体验。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个方面是: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保险商品具有特殊的社会与经济效应。保险人作为商品经营者,其主观目的是追求经济收益。但是,保险这种商品具有良好的外部化效应,这就是它对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稳定与安定作用,对技术的促进作用,对国际贸易与经济交往的保障作用,以及对于社会文明发展的促进作用。

保险商品还有一种特殊的效应———防灾减损。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赔款、增加利润,必然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保险商品的防灾减损效应具有重大意义:从整个社会来来看,单纯的经济补偿只能转移风险,社会财富和人员仍然会受到危害,而保险中的防灾减损能减少整个社会的这种损失。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第一,保险经营的特殊风险。保险业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特殊行业,具有各种形式的特殊风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隐瞒真相,以不适合的标的作为保险标的,或进行不正确的描述,“降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以图少交保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发生后不采取适当的减灾防损措施,通过赔获而得到不正当利益;出险后,夸大损失,以图多得赔款;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制造假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规范,则会大大增加这种道德风险。

中间人风险。与一般商品关系的实现方式不同,保险关系的建立多数是通过第三者即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实现的。由于中间人与保险人的经营成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若管理不严,容易产生各种风险。例如为扩大业务量,保险代理人趋向于最大限度地利用保险人赋予的代理权,以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提前支付安全返还、提高手续费标准等手段争抢业务,形成大量的“低质量”保单。保险代理人为争抢业务,对保险标的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检验和核保,使劣质业务占列较大比例,从而使保险人承担额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