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的再保险体系论文

时间:2022-03-07 15:04:45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构建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的再保险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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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的再保险体系论文

  摘要:淮河流域洪水灾害频繁,给流域内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筑洪水保险的再保险的理论体系,应当包括洪灾风险管理、洪灾风险状况、洪灾风险可保性、洪灾风险分散途径以及洪灾风险再保险的路径设计等。

  关键词:洪灾风险;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

  一、洪水灾害风险状况

  淮河流域主要行蓄滞洪区共计有28处,总行蓄洪面积3 903.6km2,区内有耕地343.4万hm2,人口165万。流域处于南北气候过渡带,各种天气系统相互交错又相互影响,很容易形成洪涝灾害。

  据历史文献记载统计,公元前252年—公元1948年的2 200年中,淮河流域每百年平均发生水灾27次。1194年黄河夺淮初期的12、13世纪每百年平均水灾35次;14、15世纪每百年74次;从16世纪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450年间每百年平均发生水灾94次,灾害愈来愈频繁。2003年淮河流域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给流域内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统计,全流域受灾面积464.77万亩,成灾面积322.12万亩,受灾人口4 911万,倒塌房间60.67万间,直接经济损失364.32亿元。2007年入夏,淮河流域再次遭遇了1954年来最大的一场洪水,造成沿淮河南、安徽、江苏等省农作物受灾面积3 370万亩,成灾1 304万亩,受灾人口2 933万,死亡35人,倒塌房屋7.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56.1亿元。

  二、洪水灾害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就洪水风险而言,它具有与一般风险相同的共性,如客观性、不确定性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洪水风险具有一定的可保性。但相对于一般风险而言,洪水风险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即洪水发生频率低、洪灾损失巨大。这是因为: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保险标的,而一次洪灾会影响区域内几乎全部的保险标的,即洪灾区的所有投保人即所有风险单位都会因洪灾遭受损失,此时,这些风险单位就不再相互独立或相关的,在风险单位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此,损失程度与普通风险相比要大得多,从而使洪水保险的经营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大数法则中关于业务总量越大,经营的稳定性越好的论述并不适用于洪灾风险,恰恰相反,就洪灾风险而言,承保业务量越大风险也越大。由此可能会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时甚至会导致资本不足的保险公司破产。

  三、再保险对洪灾风险分散的作用

  (一)洪灾再保险的理论基础——保险财务稳定性原理

  所谓保险赔偿基金从理论上说就是根据损失概率计算出的某项业务每年平均所要支付的赔款金额。在实际中,往往视该项业务纯保险费总额的数字为保险赔偿基金,实际支付的赔款往往不足或者超过这个数字,超过或不足这个数字的幅度大小是由稳定性指标K来表示的。在实际运用中常常用赔偿额统计均方差σ与赔偿额均值S的比值来衡量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性,即K=σ/S定义为财务稳定系数。关于用K检验保险财务稳定性有如下一些结论:(1)通过K值可以分析得出,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各种不同幅度的可能性。(2)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一定概率的值已给定,则K值越小,超过的幅度越小,说明保险财务稳定性越好;反之,K值越大,则超过的幅度越大,说明保险财务稳定性越差。

  俄罗斯的保险理论认为,k≤0.1时,才能保证保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而根据洪水保险等一类巨灾保险的保险损失资料显示:k一般大于1,有时甚至达到10。可见洪水保险具有非常大的经营风险,往往超过保险人的自身承受能力。通过再保险(Reinsurance)保险人可以将其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分担,达到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目的。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大大增强,保证保险机构自身的财务稳定以及洪水保险计划能够长久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