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

时间:2023-03-22 12:37:56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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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

[摘要]自1996年引入银行保险模式以来,我国银行保险市场出现了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恶性竞争和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短期化等诸多现象,直接导致了银行保险发展的起伏不定,使银行保险业务沦为所谓的“鸡肋”。究其原因,是发展模式的选择导致了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困局。目前,政策法规限制的放宽,使得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的资本融合成为可能;建立合资企业或金融控股集团,将是未来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可行模式。  [关键词]银行保险;发展模式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指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一种模式,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银行保险作为一个专用名词,较权威的解释是:保险公司和银行通过一体化的形式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从而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要求,并通过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实现双方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战略。
  银行保险公司作为银行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背靠母公司银行这座大山,相对于传统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先天的竞争优势,必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银行保险能够帮助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业务的多元化,避免过度依赖单一业务带来的收入波动,而且,通过银行保险业务可以实现银行和保险机构对自身资源的进一步利用。因此,自1996年银行保险开始登陆中国以来,特别是从2000年开始银行保险迅速成为我国重要的保险分销渠道,并与个人营销、团体业务形成三足鼎立之势。银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大大促进了总保费收入的大幅度提高(见表1)。
  
  然而,我国现阶段银行保险发展模式仍主要采取“分销协议”合作方式,尚未实现银保业务的充分融合。由于受政策与持股比例的限制,银行难以实施自身合作战略,而保险公司利用与国内银行的资本纽带关系,更多地通过银行完善的经营网络拓展国内业务,仍未摆脱一般代理模式。在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产品类型单一、保障低,且趋同化。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些便于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但产品种类还比较单一,各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同质化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满足不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以及价格恶性竞争。
  2、银行主动性不强,缺少文化融合。银行方面重视程度不够,保险公司主推的投资分红类险种容易引起客户对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比较,使银行担心其中长期存款大量流失。因此,银行在银保合作中表现得不够重视,对银行保险在人员、网点和技术上的投入不足,银行柜员也没有接受正规的银行保险方面的培训,致使他们不了解保险产品,在思想上也不够重视。
  3、银行重手续费高低、轻分配,恶性竞争。现有的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网点资源,在销售渠道上占有主导地位,因此,银行可以按照手续费的高低选择合作伙伴。这就迫使保险公司之间展开代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对于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无法实现长期的业务发展,更不利于银保合作达到双赢。
  4、合作模式短期化。当前,银行利用保险公司争夺销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心理,采取“一对多”的开口协议合作方式。在银行与一家保险公司的合作中,若其代理的保险产品不受市场的欢迎,或者是出现更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型产品时,银行就会转向同其他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因此,银保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而令双方的合作无法深化。
  正是由于我国银行保险自身存在上述的问题,使得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一条“起步——辉煌——调整”的过程。辉煌时的2003年,银行保险业务与团体保险、个人保险三足鼎立,成为中国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然而进入2004年以后,事情似乎悄然起了变化,2004年银行保险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下降了0.5个百分点,2005年这一比例继续下降,下降比例达到近3个百分点,一些保险公司主动收缩了银行保险业务,银行保险的发展进入了调整期。2006年刚刚有所恢复,2007年第一季度又出现了负增长(见表2)。
  
  尽管上述问题是造成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进入颈瓶状态的主要原因,但是,制约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发展模式的选择导致了银行保险发展的困局。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无法进行资本的融合,只能选择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这些相对初级的模式。这些模式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在短期内迅速实现业务规模的扩张,银行也可以从中分享佣金收入,这似乎是两全其美之事。但从长远看,这种制度安排从组织层面上锁定和限制了银行保险的深层次合作,由此引起双方合作的短期行为必然使银行保险合作的结果不是双赢。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因为银行在我国的金融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控制着绝大部分的销售资源和力量,在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中处于强势地位,这种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从一开始就埋下了联盟失败的隐患。从银行来讲,迫于竞争加剧,以及金融“脱媒化”趋势的加强,对于银保合作既有短期目的,也有长期打算。短期来讲,因为代理保险业务不能融人到银行的整体战略,银行也不能分享保险公司的利润,所以就难以避免银行行为的短期化特征:利用网点的资源价值获取尽可能高的资源租金——手续费;长远来看,为了应对“脱媒化”趋势,银行虽有涉足保险业务的意愿,但却受制于商业银行法限制,因此在与保险公司合作时往往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不可能配置较多的优质资源与保险公司进行深度合作。一个很好的例证是在英国,在银行保险起步阶段,英国的银行都偏好与保险商缔结销售联盟。但是后来,由于不满足于仅仅从代理销售保险中获得收入,许多大银行终止了销售联盟,“白手起家”式设立保险公司和收购保险商成为主流模式。
  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在这种松散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的缺失使得保险公司很难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银行,相反,保险公司为了争夺稀缺的销售渠道资源,还要竞相抬高资源租金以争取银行的支持。日益升高的资源租金不断侵蚀保险公司的利润,甚至出现了某大型中资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占其业务结构50%,却只能为公司利润创造2%内涵价值的畸形局面,其后续结果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动力受到了削弱,银保合作这种创新的利益基础遭到了侵蚀,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无奈只能进人调整收缩阶段。
  究其根源来看,银行保险的出现不仅仅是渠道创新与产品创新的结果,更为根本的是组织模式创新,而涉及到组织模式创新就必须有相应的政策安 排作为制度基础。而在我国,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的安排,银行保险组织模式的创新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待其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就不可避免地遇到了瓶颈制约,而打破这一瓶颈就不是银行保险本身所能解决的,更多的只有依靠外部的力量来帮助它实现这艰难的一跃。事实上,银行保险在国外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顺利地实现了从产品合作、渠道合作向资本合作的转变。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选择
  
  我国是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截至2006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43.9万亿元,而同期保险业的总资产仅有1.97万亿,两者相差极为悬殊。在这样一种特殊的系统中,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截至2006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22.5万亿元,拥有境内分支机构71993个,公司客户约1017万,个人客户约5.6亿。正因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系统中的独特地位,于是成为了保险公司竞相争夺的对象。但由于力量差别悬殊,在双方围绕银行保险创新进行的利益博弈中,保险公司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害。如果想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改变合作双方的力量对比,这在目前的情势下基本是不可能,而双方的力量对比如果不平衡,合作的基础就不牢固,即使对松散合作这种模式进行改进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终仍会出现一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银行保险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这样的结局,双方合作基础受到进一步侵蚀,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从这一角度看,我国现行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必须向更高的层次演进。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银行、保险、证券的混业经营成为了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它不仅是一场金融制度的变革,更是一个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手段创新、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服务理念革命的过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这一革命必将对我国金融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我们不顺应潮流,跟上革命的步伐,就必然会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下风。事实上,目前已经有很多外资综合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它们从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业务途径逐步加深对我国的渗透,它们一般都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金融创新能力和一体化服务能力,综合竞争能力让国内金融机构望尘莫及。为了应对这种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鼓励国内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综合经营创新的尝试来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针对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和国家宏观环境,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比较现实的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的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控股公司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主要特征有:(1)控股公司为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并取得相应的金融牌照;(2)该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3)这些附属机构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应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4)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的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这一模式在欧美较流行,例如瑞士信贷集团、美国的花旗集团和大通集团等。
  对我国来说,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使金融业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混业经营,是当前我国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比较合适的制度安排。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是在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顺应全球金融服务一体化趋势,应对国际金融控股集团竞争的有效方式。这种模式能够通过资本融合的方式,有效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集团整体运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的经营中获取更大收益。在同一母公司的调控下,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的整体性提高,必将进一步提升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内部实现资源共享。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产、寿险及相关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又能在集团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从而有效控制风险。同时在金融控股公司制下,采取二级法人制而不是内设部门的单一法人制,子公司之间不交叉持股,这样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受到金融控股公司的控制、但相互之间没有控制关系,这符合银行和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原则,并且控股集团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集团统付盈亏,有效防止了不同的业务风险相互传递,也对内部交易起到了遏制的作用,避免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情况的发生。这种模式另一个好处就是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制度清晰,混业中有分业,既方便发挥整体优势,又便于分类指导、个别发展。国际经验已经表明,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机构制度安排实现了从低级阶段的全能制银行向高级阶段的业务多元化金融集团的飞跃。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代,金融控股公司正成为中国金融机构保持和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采取以银行为主体或以其它非银行机构为主体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其实,以上三种形式在我国都是有例可循的。
  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银行业无论从历史、还是从资产和规模上来讲都远胜于保险业,而且银行原本就成立过保险公司,如交通银行在1991年投资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中国第二家全国性保险公司。但由于后来分业经营的需要,又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由交通银行全资附属改为控股。所以,银行对于保险业务并非十分陌生。最近几年成立的几家金融控股公司,就多是以银行为主体的,如中央汇金公司、光大集团、中银国际等,它们涉猎的业务范围更广。
  以其他非银行机构为主体成立的金融控股机构:在我国有实力雄厚的中信集团,2001年正式批准成立的“中信控股”公司管理着旗下16个直属公司、10个地区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期货、实业、物业、旅游、贸易等各大领域。此外还有2003年4月正式成立的平安集团和同年7月成立的中国人保控股集团等,这些新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下辖保险公司(寿险和非寿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和银行等。
  其他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从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东结构来看,大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大型股份制企业,二者实现资本上的进一步联合在客观上具有很大的便利条件。如民生银行和民生保险公司共同的大股东都是中华全国工商企业联合会;招商银行由招商局集团出资设立,股份制改组后吸纳了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广州海运局等6大企业集团入股;平安保险公司最早也是由深圳招商局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投资组建的。如果能以这些共同的股东为依托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也是一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应对未来竞争、增强自身实力的一种非常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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