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配股权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时间:2020-10-21 09:06:35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基于配股权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内容摘要:盈余管理是实证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研究问题。所谓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人员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做出的会计选择。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多种多样,本文试图从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公开发行股票的动机出发,研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最后提出规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盈余管理 配股资格 会计准则
  
  配股是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的手段,自1993年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布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以后,上市公司纷纷通过配股进行融资。证监会为了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抑制上市公司为获得配股资格而进行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曾先后六次对上市公司配股政策进行修改。为迎合配股政策,上市公司采用了多种手段进行盈余管理,以适应证监会的政策变更。那么上市公司通过什么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呢?如何规范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呢?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研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背景
  
  中国证监会对我国上市公司获得配股资格的规定经历了几个阶段:
  
  1993—1996年的配股政策
  1996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达了《关于一九九六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将1993年12月17日规定的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由“上市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才能申请配股的条件,以及1994年12月20日规定的“须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改为“最近三年内ROE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
  陈小悦、肖星、过晓艳(1999)在《配股权与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一文中对净资产收益率与配股条件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在配股政策公布后,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中公布的ROE大都集中在[10%,11%]区间,经过分析推断说,这可能是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凭借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条件,为了达到配股资格,对公司的利润进行操纵的结果。
  
  1997—1999年的配股政策
  考虑到上述问题,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秩序,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3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原来的“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ROE)三年平均在10%以上”,改为“三年平均ROE不低于10%,每年ROE不低于6%”。
  阎达五等学者(2000)在《中国上市公司配股融资行为的实证研究》中指出,该政策出台以后,上市公司ROE在[10%,11%]的公司数目明显减少,而在[6%,7%]之间的公司数目明显增加。
  
  2000—2001年的配股政策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秩序,降低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5日公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再一次降低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ROE不低于6%。
  杜斌等学者(2002)在《Detect Earnings Management at Threshold Firms in China》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为了达到配股资格会进行盈余管理,即“10%现象”(1994—1998)、“6%现象”(1999—2001)。
  
  基于配股权的盈余管理方式
  
  盈余管理的特点
  盈余管理是关于“经济收益观”和“信息观”的问题 所谓“经济收益观”是指盈余管理是通过某些会计指标来反映企业经济收益的。所谓“信息观”是指盈余管理非常关心信息的传递作用。在经济收益观下,人们把真实收益作为衡量由于盈余管理导致偏差的标准;信息观下,人们偏重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并不需要作为真实价值的盈余概念。数据的真实性在经济收益观下至关重要,而在信息观下不再是重要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