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

时间:2020-10-20 19:38:03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规范我国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

关联交易规范的威慑力不够主要表现为缺乏一个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且事发后的责任追究较轻。  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但从实践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着利润调节、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等,对证券市场和国民的造成了不利。我们对关联交易的行为和监管进行了近一年的跟踪,期间还专门听取了有关注册师、律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形成此文。  关联交易的现状  自2002年开始执行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确立了关联交易的原则,对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实施了限制性规定,大大减少了上市公司调控利润的空间,使得2002年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非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收购出售资产、托管承包以及租赁等关联交易行为较以往大幅减少。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从制度上规范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但是,由于部分改制上市这一模式、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构成等原因,不少上市公司无法独立经营,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依然盛行,其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比如,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虽然监管部门和媒体都给予了极大关注,但仍然没有明显好转。经统计,2002年沪市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包括大股东直接占用及控制的子公司和关联占用)合计达338.6亿元,比2001年的316亿元增加6.9%,相当于上市公司2002年末净资产总额10209亿元的3.31%。又如,我们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关联方欠款的坏账计提和以后期间转回的'行为来操纵利润。更有甚者,为规避监管而将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非关联化。  现行规范措施不够完善  关联交易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规范关联交易的现行措施不够完善。  以效力等级为标准,关联交易的规范体系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中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以及财政部、证监会等颁布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等;从调整对象看,则包括关联交易会计处理制度、税务制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制度等内容。这一规范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大约持续了10年,并且将继续下去。  一、多方共管体制下关联交易规范内容的不协调  由于监管视角和重点的不同,各个有权机关所颁布的关联交易规范还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规范彼此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散见于各项具体制度中的某些规定也存在冲突。  如对“关联方关系”的界定,会计准则将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纳入到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范畴,而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则只强调了控制关系,并没有涉及联营企业。从法的效力角度,会计准则属于财政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要高于作为自律性组织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因此从法理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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