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适用诚信原则与一般企业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0-10-20 19:39:46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保险公司适用诚信原则与一般企业的比较研究

提要:一切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合同对于诚信的要求远远大于其它合同。和一般企业相比较,在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方面,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方面,以及违背诚信原则而应当承担的后果方面,保险公司既具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诚信原则是为人、处事、经商、治国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它是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负对方的信赖,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是一切合同有效的内在要求,任何企业都不例外。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特殊产品,保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是最讲诚信的企业,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下面将保险公司和一般企业从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诚信原则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
  一、履行诚信原则原因的比较
  (一)一般企业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不欺”,“买卖公平”等习惯规则存在。适应体制改革和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30多年合同法实践的经验,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把诚信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合同的履行属于重要的民事活动,也应毫不例外地贯彻诚信原则。
  民法将诚信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企业都应当履行诚信原则,根本原因在于:
  1.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的秩序。
  2.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并不能使行为人成为一个品行高尚的人,但如果没有这一规范,就连最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行。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
  (二)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关于其诚信的要求要远远大于其他一般企业,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各国的和实践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理应是最讲诚信的公司。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状态。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测定和估计。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公司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为了便于保险公司测定和估计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特别要求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应当对保险标的状况(如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接受或据以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重要事实和情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或严格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如投保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即使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仍可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应有的保护。这便是最大诚信原则最初的基本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