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系统的重新构建及运作

时间:2020-10-20 16:43:37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系统的重新构建及运作

摘要:一般财务主体不具有财务治理主体地位这是传统的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系统构建中存在的主要缺陷。重新构建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系统,核心是如何促使各财务主体对自己的财务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要求按照财权同一和权责利对应的原则配置各财务主体的财务权力。而财务治理系统的有效运作。需要在公司内部建立和实施财务预算控制机制。  关键词:财务治理;系统;效率;机制  公司财务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内部所有财务主体的积极财务治理行为。在构造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系统时,应根据不同层级的财务主体在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地位,赋予其适当的财务决策、执行与监视权力,界定其对自己的财务行为应承担的财务责任和应享有的财务利益范围,这样才有可能对各财务主体的财务治理行为形成有效激励与约束,促使其自觉地将自己的财务行为后果作内部化处理,从而促进公司整体财务治理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为使所构建的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系统顺利运行并发挥功能,在公司内部还需要建立能有效整合财务治理系统各组成要素,可以灵活地对各财务治理主体的财务治理目标和治理行为进行协调与控制的财务治理系统运作机制。  一、传统的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系统在构建上的缺失  公司治理是一组规范公司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1]其主要功能是配置权、责、利。[2]而在公司各种权利中,财权是一种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应以财权配置为中心建立公司治理结构。[3]可以以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财务治理,财务治理是有关公司财务权力安排与行使、财务行为激励约束,以及财务利益分配与协调的制度安排。根据公司治理所涉及的范围,一般把公司治理机制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并将以公司内部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称为内部治理模式,以外部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称为外部治理模式。据此,也可以将公司财务治理模式分为内部治理模式和外部治理模式,前者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的机构与职员设置、权利安排等方式来解决公司内部的财务权力代理题目,而后者则主要是通过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监管或资本市场上的公司控制权转移等手段来解决公司的财务权力控制题目。  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公司财务治理是一个由财务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目标、治理手段、治理机制等共同组成的治理系统。就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系统而言,财务治理主体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层治理职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经理)、中层治理职员及普通员工等财务主体。为便于,本文将上述财务治理主体中的前四种主体视为重要财务主体,而后两种主体视为一般财务主体,并将财务主体和财务治理主体作为同一概念使用。财务治理客体是指配置于各财务主体的财务权力、责任与利益。财务治理目标是促使各财务主体财务权力代理本钱的降低和财务权力运作效率的进步,终极实现公司财务代理总本钱的最小化。财务治理手段或机制主要包括财务决策、执行与监视机制。  总体上看,我国公司内部的财务治理观念淡薄,财务治理效率普遍不高。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很多公司对进步财务治理效率的意义熟悉不足,在理财观念上仍注重于传统的财务治理而忽视财务治理。  实际上,财务治理与财务治理有本质的区别。财务治理着重于对财务主体的财务行为控制,表现为上层财务主体对下层财务主体的财务行为的一种单向规制活动。财务治理的效任性主要体现为公司财务本钱总额的减少,即公司净资产值的增加。财务治理则着重于财务主体的财务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财务权力运作方式的优化,表现为财务主体之间财务行为的双边或多边相互协调与控制活动。财务治理的效任性主要体现为公司各层级财务主体的财务权力代理总本钱的降低。  根据公司代理,在股东与各层级代理人之间,为达成和履行委托代理契约,必然会发生 “监视用度”、“担保用度”、“剩余损失”等代理本钱,其中的担保用度和一部分监视用度是代理人为获取代理资格而需支付的用度(詹森和麦克林,1976)。在公司财务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同样也会发生类似的用度,因此,在一定期限内,公司财务权力代理总本钱的降低,意味着不仅要使公司股东(原始委托人)的权益价值即净资产值增加,公司各层级财务主体的权益价值即所获取的财务净收益也要增加。也就是说,要进步公司财务治理的效任性,必须能够有效激励与约束公司各层级财务主体的财务行为,通过增强公司整体的财务权力运作活力来实现公司财务净收益额的增加。就此而言,进步公司财务治理效率更具经济意义。  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在财务治理实践中,其财务治理系统的构造和运作方式所遵循的还是传统的模式。这一模式的明显不足是:(1)一般财务主体不具有财务治理主体地位,往往被重要财务主体视为其财务治理对象。  财务主体是否具有财务治理主体地位主要看其是否拥有与自己的职责范围相一致的财务决策权力,然而,一直以来,公司内部基本上是重要财务主体才拥有财务决策权力,因此一般财务主体更多的是作为财务执行主体,所充当的是被治理者的角色。(2)重要财务主体的财务决策、执行和监视权力采用相互分离的权力配置模式,其财务权力、责任与利益得不到很好的匹配。公司传统的财权配置方式是,重要财务决策权力按其重要程度分别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高层治理职员行使,重要财务执行权力按其重要程度分别把握在高层治理职员手中,财务监视权力则由公司监事会行使。传统的观点以为,这种财务权力配置方式有利于财务主体之间的财务权力相互制衡,可以防范因财务权力失衡所引起的财务风险。  然而从财务治理的角度看,这种财务权力配置方式将会导致高层治理职员的财务决策权力与其承担的财务责任和财务风险的不对称,而且由于对这些主体行使财务权力的监视往往是一种外在的事后行为,必然会出现对其财务权力行为激励过度而约束不足的题目。因此,这是一种以牺牲财务治理效率为代价的财务权力配置模式。  (3)财务治理活动主要是上一层财务主体对下一层财务主体的财务目标和财务行为的一种协调与控制活动,财务治理方式具有单向性、行政式的特点,治理手段单一,治理行为缺少弹性和活力。(4)缺乏有效的财务治理系统运作机制,不能使财务决策、执行和监视这三个重要的财务治理机制形成有机的运作体系。运作机制的缺失使得财务治理系统中的各组成要素得不到很好的整合运行,因而系统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传统的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系统,在构建和运作方式上主要存在两个题目:一是财务权力的配置主要注重于对重要财务主体的财务权力和财务利益分配,并遵循权力分离与权力制衡的财权配置思想,一般财务主体的财务治理主体地位和财务决策权力的配置题目未能得到充分的考虑,结果导致重要财务主体的财务权力、责任和利益相互分离,一般财务主体则缺乏理财的积极性的局面。二是财务治理方式的单向性和行政性,财务治理系统运作机制的欠缺,使得财务主体的财务治理目标和治理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协调与控制。这两个题目的存在是导致公司整体财务治理效率难以进步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