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身打造中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时间:2020-10-19 14:55:58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量身打造中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的私募基金
  公司制的私募基金是依公司法组织起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和其他机构法人。由于企业的闲置资金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产业投资项目,加上银行利息低,把目光投向灵活性强、保密性好、投资回报高的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制私募基金在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2.契约式私募基金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一般在暗中操作,不具备地位。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工作室”、“私人间基金”多为这种形式。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资本。由于个人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及时间等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协议的方式委托工作室或有良好投资记录的朋友,直接代为理财。具体的做法是: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二、私募基金现有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
  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契约受托人不是利益主体,缺乏激励与制约机制,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运作,造成主体缺位。
  为了吸引客户,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大都对投资者作出了最低回报的承诺,即使是一些工作室在与客户签定口头协议时也会有类似保证本金的安全、保证年终收益率等承诺。然而,由于目前私募基金承诺的年终收益率大多在10%至30%之间,这个承诺的收益大大超过了银行存款利率。所以,有关专业人士指出,含有承诺的私募基金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实际上近乎非法集资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文本,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容易导致各种纠纷的出现。这种方式还容易演变为高息揽存或非法集资,破坏系统的稳定。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不及时,容易导致投资者无法有效监控管理方,蕴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资产管理中的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见,且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管制。但是,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投融资市场并不规范、关联交易和黑箱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商业信用体系也未能有效建立起来,这些都不利于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保本、保底的做法就逐渐流行起来。一些资质较差的机构进行虚假承诺,或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超出保证能力的高风险投资,故意夸大收益率,结果导致保底、保本名不符实。
    二是契约双方合作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极易产生委托代理风险。
  对于一些小私募基金,如工作室,双方完全凭一种私人间的信任关系建立起委托关系,大多只有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正式的文本合同。因此,双方的合作关系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委托理财中出现资金被骗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证据表明资金的所有权,委托人往往不得不吞下苦果。其中一个关键的是,在激烈的竞争下,客户提出的保证收益率也越来越高,而这些小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被迫接受。然而,要想达到如30%的年收益率谈何容易,给管理人造成的经营压力也相当大,这导致出现亏损或未能达到盈利要求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口头协议下,这样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不利于维护各方的利益。
    三是双重税赋制约公司制私募基金的。
  对大型私募基金来说,如果采用一个专用账户来运作,由于风险较高,难以获得投资人的认同。这样,它们往往不得不采用公司制形式,所以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这类公司型私募基金实际上面临着双重纳税的问题:既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得面临着作为公司要应付的年检等一大堆麻烦事情。显然,这部分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许多。